银行是否接管证券公司
银行是否接管证券公司
龙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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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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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7:29最佳答案
国外的证券公司就叫做投资银行。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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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7:44 赵骥万 客户经理
不是的,一家证券公司都至少跟三四家以上的银行有第三方存管协议,越大的证券公司合作的银行越多,我上班的中信金通证券就可以跟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商、浦发、兴业、中信、民生,甚至农村信用社合作。 -
2021-04-27 07:41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如果你在证券公司已经开立了证券账户,就要问问证券公司和哪几个银行有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在有存管协议的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
在银行开户并签订存管协议后,将准备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存入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证券公司终端设备等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卖出后,如想支取资金,需通过上述渠道将资金划回银行账户,再进行其他操作.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如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需要先将该账户存管关系解除,下一工作日后,再办理新的银行账户签约手续.(变更账户需要银行\证券公司两边跑,有些麻烦.) -
2021-04-27 07:38 车广伟 客户经理
证券公司也就是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相对于商业银行的概念;
投资银行主要是做IPO、并购、资产管理等业务,而商业银行主要做吸储跟房贷业务;
国外一般叫做投资银行的东西,在国内对应的都叫做证券公司(一般叫做“券商”),广义来说是同一个东西;
国内的证券公司有很多,大约70几家是有保荐承销牌照的,主要是指证监会允许其从事IPO业务;
剩下的证券公司一般只有经济业务牌照,即只能开户让别人炒股而已,严格来说算不上是投资银行,叫证券公司更贴切;
这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风暴,世界上许多老牌投资银行都挂掉或者半死不活,出现一些投资银行整合了商业银行业务,所以界限又变得模糊了;
总结:有保荐承销牌照能推荐上市的,就是投资银行,叫证券公司更贴切。不过国内的业内人士基本统称自己是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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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7:35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国内的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投资银行部(并购部)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投资银行在中国一般指的是某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
除投行部门外,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还有很多,如资产管理、直投公司、营业部等等。
所以,投资银行不能完全等于证券公司。 -
2021-04-27 07:32 齐新海 客户经理
证券公司的资金要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银行为证券公司客户提供结算卡和结算服务,银行还会证券公司的客户开户提供宣传渠道和营销支持。 -
2021-04-27 07:26 黄盛润 客户经理
原则上就是的,但得看你想开户的证券公司与那家银行是否有开通了第三方存管的业务.开户后,证券公司会要求你把一张填好的表格送到相关的银行,一般第二天,帐户就能使用,钱就能在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中自由转划. -
2021-04-27 07:23 樊成钢 客户经理
中银信托成立于八八年六月,据悉,当时得人行行长陈慕华批准,大股东包括人行、解放军总政的“天诚集团”及国家安全部辖下机构。
据消息人士透露,日前被中国人民银行勒令接管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杨秀芳近日被中国有关当局逮捕,其涉及今年国债回购中违法经营,套现资金约十亿元人民币。消息人士称,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涉及央行和国家国安部门。
鉴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接管。在本月六日至明年十月五日为期一年,接管该公司及分支机构。此外,央行并不想将中银信托清盘,希望重组后继续经营。
消息人士透露,因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是央行和国家安全部门,杨秀芳在违法经营、国债回购套现巨款中,又涉及证券公司有江西证券、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情节严重,头衔了国债市场经营的弊端,所以中国有关当局处理该是件特别严密。
另外,为加强对国债市场的监管,有效制止国债市场中的“卖空”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检查的依据:此次检查以财政部下发的财国债字(1995)4号文件“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财国债便字(1995)4号文件“关于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行(1995)83号文件“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为依据,以维护国债信誉为出发点,重点检查在执行上述文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卖空”、“超发”等违规行为。
2.检查“凭证”使用的时间范围为:1995年3月1日起至1995年9月30日止。
3.检查范围:开展国债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它办理国债代保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均属被查对象。
4.组织实施: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国债办)牵头组织,会同本级审计监察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请国债协会分支机构予以协助)组成检查组,按“凭证”领取的备案记录,对本地区国债代保管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具体检查办法:
第一步:各机构自查,并按各类国债券品种分别填具代保管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附件四)。自查内容包括:国债代保管凭证的实领数(总份数、注册备案的起止号码);实用数(份数,已使用的起止号码);国债代保管凭证所载的总金额(注明其中已终止代保管业务的数额);库存代保管券数额;未使用的代保管凭证的号码及库存自营券数额等。
以上各项内容要求各机构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审核签章后,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由检查组审核。
第二步:由各地检查组根据报表审核情况,对各机构“凭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的具体内容为:(1)在国债代保管业务中,是否认真、准确填写“凭证”中的各项内容;(2)在“凭证”中填具的各类代保管券面数额与库存代保管券数额是否一致;(3)库存的自营券数额是否与“报告表”中的数额一致;(4)是否存在以“凭证”的名义变相筹资、“空卖”的违规行为;(5)在开展国债代保管业务中有无不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凭证”而擅自使用自制凭证的行为。
第三步:各地检查组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等情况认真汇总后,要以书面报告报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上述自查所列的各项内容,尤其对问题严重的机构要附有详细情况报告。
第四步: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确定重点复查地区,对问题较重量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第五步:财政部对在使用“凭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并在有关报刊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严肃处理。
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宣布对因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接管。此举意味着中央银行对这家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强制介入,这在新中国46年金融史上尚属首次。
公告内容:
鉴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接管。
一、接管期限:1995年10月6日至1996年10月5日。为期一年。
二、接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接管组。组长:常定国。
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设在有关省、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市分行成立接管小组同时实行接管。
三、接管组职权:从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行使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被接管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 1995年10月5日
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若金融机构面对的问题严重至可影响存户的利益时,中央银行可接管有关机构。
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九五年九月三十日,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总负债近四十亿元人民币.
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广东发展银行承接. 广东发展银行将分期分批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所有债务进行登记、核实,按照个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顺序分期安排还款,并对所有债权债务利率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完成对公司的审计和资产负债的评估工作以后,工作重点转移到如何处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鉴于当时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已丧失支付能力和已资不抵债的严峻事实,通过改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经营策略以及股东追加投资等手段恢复正常经营已不现实。经过研究、比较后认为,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兼并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是比较可行的。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二是可以避免因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而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减少震动。三是可以缩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处置过程,降低处置成本,并逐步消化解决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遗留问题,避免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四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处置过程的全过程监控,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支持,使收购工作顺利展开。经广东发展银行董事会同意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最后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1996年9月24日,广东发展银行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协议明确规定:1广东发展银行自1996年10月6日起承接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2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是否成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东,根据自愿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愿意成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东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股东,其在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冲减其在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本息后的余额,按1∶1的比例转为在广东发展银行的股权;不愿意成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东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股东冲减其在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本息后的余额,由广东发展银行按1∶1的比例在三个月内向其支付收购资金;如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股权不足以冲销其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取得的贷款本息,应就冲减后的贷款本息余额与广东发展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3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现有员工由广东发展银行按其劳动用工制度实行聘用制,未经广东发展银行同意,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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