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筹建保险支公司

我有意在我们县城申请一家保险支公司,不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去申请,请大家帮忙,谢谢。
齐新潮 来自: 网页 2021-04-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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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4 09:21最佳答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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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4 09:24 米士刚 客户经理

    一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 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2021-04-24 09:21 樊扬诗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定文件、资料。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2021-04-24 09:18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创立保险公司流程如下: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三章相关条款。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2021-04-24 09:18 齐春影 客户经理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
    (5)计算机设备方案
    (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
    (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六)

    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 2021-04-24 09:15 米国连 客户经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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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4 09:15 赵风莲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否获批期限是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获准后,筹建期是一年。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获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21-04-24 09:14 赖鹏博 客户经理

    你自己去申请,应该是不可以的。支公司的申请,应该是由省公司向当地保监局申请。如果你有业务来源,可以跟地市中支公司联系,由他们决定是否在你们县城设立支公司或者营销服务部,这样,你可以被聘为当地的负责人。如此而已。保险机构,无论从法人总公司,到基层营销服务部门都是不可能有个人去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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