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的情况下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有赔偿吗

在违法的情况下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有赔偿吗
齐晓娟 来自: 移动端 2021-04-23 16:08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4-23 16:14最佳答案

本报邹城6月4日讯 6月4日,邹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给付其父母保险赔偿金20000元。
被保险人郑某生前是邹城市某厂职工。2006年5月28日,该厂与邹城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郑某等17名职工为受益人、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合同。工厂作为投保方,提交了被保险人的名单复印件。之后,保险公司将合同送给厂方一份,但没有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形向厂方解释说明。
2006年11月13日,郑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的父母认为,既然单位已为儿子办理了保险,就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后来,虽然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但出具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认为郑某违法驾驶造成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免责规定,不予赔偿。为此,郑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付原告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3 16:32 黄盛润 客户经理

    只要不违法即可理赔
  • 2021-04-23 16:29 连丽红 客户经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

  • 2021-04-23 16:26 黄益江 客户经理

    单位投保五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没有意外死亡险。
  • 2021-04-23 16:23 辛培勇 客户经理

    无证驾驶本身就是违反交规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 2021-04-23 16:20 龙山红 客户经理

    保险赔付跟你是否欠债没有关系。只要你不是保险诈骗,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定赔偿。
  • 2021-04-23 16:17 黄皖生 客户经理

    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责任限额是12.2万,也就是说,你首先看责任认定,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认定的划分开之后,在限额内赔偿,比如机动车为全责,死亡赔偿金为50万,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12.2万,如果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占20,赔偿5020,也就是10万,这样的情况下,赔偿10万就可以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4-23 16:11 符翩翩 客户经理

    社会上有很多人对保险都存在一定的误解,在他们看来,保险就是那种只要花了钱,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得赔,但事实上不管什么保险,它都有一定理赔条件,接下来保哥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和大家讲讲有关意外险在理赔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01、事件经过

    2019年3月,男子谢某在当地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总保额145万。9月中旬的某天,谢某驾驶自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幸被一辆小货车撞倒,谢某身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赔偿,但却遭到保险公司以“闯红灯违章”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多次商议无果后,谢某家属最终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给个合理说法。

    在法院的审理下,谢某家属最终得到了145万元保险金赔付。

    02、闯红灯违法,为什么保险公司还得赔?

    按理来说,骑自行车闯红灯明明属于违章行为,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法院判赔呢?

    原来,保险公司虽然多次以闯红灯违法为由拒赔,但在法院看来,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出有效的证据,因为意外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说明行人交通违章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所以法庭并不赞同保险公司的看法。

    另外,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谢某身故的主要原因,是货车司机意外碾压所致,属于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意外身故理赔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理由,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按要求赔付谢某家属145万保险金。

    03、怎样避免意外险理赔被拒?注意这2个事项

    (1)搞清楚“意外险的理赔概念”

    意外险并非什么都能赔,它有一定的条件。首先,如何判定一场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就要看它是否满足“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这4大条件,如果连这几个条件都不满足,肯定不属于意外事故。

    就好比从事高原反应、潜水、中暑身故、攀岩等高危险活动项目,这些项目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高风险,所以意外险是不赔的。

    因此,大家在购买意外险之前,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内容,不要一味轻信业务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保。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

    意外险理赔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及时报案”,当然这也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如果忘记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期理赔将会遇到很多麻烦。所以大家要注意,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一定要及时通过电话或者会面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报案。

相关百科精选

  •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总部位于上海,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国华人寿由国内大型上市公司天茂集团以及其他知名上市公司的股东等六家资金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