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内工作的职工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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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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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3:58最佳答案
劳办发〔199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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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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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4:04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单位交的社保不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单位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实际上是给员工再次支付薪酬,因此这部分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反映,最后通过结转或提取列入成本费用。
社会保险费主要集中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这几个科目:
1、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些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作为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职工负担的保险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扩展资料:
“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社保费和“管理费用”中社保费的区别:
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二级明细社保费是指一个时点公司未缴纳的社保。
管理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二级明细社保费是指一个时期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
2、应付职工薪酬的社保费核算企业应缴纳给社保局的社会保障费,包括从员工工资中扣下的由员工负担的部分和公司负担的部分。
而管理费用中的社保费核算企业应该负担的社会保障费。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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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4:01 龚峻梅 客户经理
设想单位不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全部以工资形式发放到个人手里,那这些钱都是单位的管理费用中的工资,所以五险一金员工承担的部分也要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工资(个人含个税的收入)+社保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含五险一金)
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费用(单位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 工会经费(单位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教育经费
扩展资料:
管理费用具体项目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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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3:55 齐晓姝 客户经理
1、单位交的社保不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单位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实际上是给员工再次支付薪酬,因此这部分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反映,最后通过结转或提取列入成本费用。
2、要区分管理人员、生产工人然后计入管理费用和生产成本,社保的分录有几种,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社会保险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职工薪酬,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缴纳的社保应根据所属部门性质进行分类核算,例如生产企业可以依据人员部门的不同,合理划分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生产部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计入制造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计入销售费用;各部门中层以上人员工资福利社保计入管理费用。
社保的分录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具体还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等,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计入应付工资,构成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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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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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3:52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是从其它费用支出的,属管理成本,凡不是直接发给员工本人的不能计入工资总额。
一、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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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3:49 赵颖轶 客户经理
引用
一、 保险金的处理 4 Lg!5 4P8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B72 # NR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5o v F$qn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 s p5.-r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bi@z< Xm %
贷:银行存款 x/<eY<Vgm?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6 h?v/\
借:应付职工薪酬 [ |5gw 3 y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 rULQ l
3.如果当期未缴纳 VB}4#- dG?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V ZhHO d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i" .n nAI: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 [J .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r LKwu Z
借:应付职工薪酬 5Mc OSy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SK]"J SY`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_!K @( dl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aCZ7G % Y
贷:银行存款 4k]Dk tY}.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xR b oP g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qrLE1 b 1$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四是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BXx l -x
总之,企业的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应随同生产的产量等成本相应结转,其扣除也与相应的产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与收入相配比,如此来理解“支付”“缴付”的含义,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收操作。 ixjhZki<
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XD Gl v%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j -n-2: Q
企业应注意,虽然会计上要求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并不作为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付职工薪酬调增数额时,应注意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并不是一定企业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扣除。 &` }8Jz =S
另外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关键的问题还是发放的基数与比例要符合政策规定。一般来说,对于发放工资不再分明细项目的企业,其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最好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来提取,这样税务检查时,也比较容易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a(|,K W Hn
三、除“三险一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s4kkzTnXE3
“三险一金”只是社会统筹中的四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将逐步建立。据了解,目前各地还有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简称“五费”。由此产生了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rD* C Lq K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375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十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因此,除“三险一金”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均是同一性质的社会保险费,都是税务部门为主征收,由于职工个人不缴纳,因此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7n (>em -
2021-04-20 13:46 齐旭明 客户经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五险一金员工承担的部分属企业代扣代缴,不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管理费用具体项目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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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3:43 齐景娥 客户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了解它的基本知识。掌握它的筹划要点及它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同样较为复杂。随着我国加入WTO日子的临近,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参与经济活动,掌握好这一税种,显得尤其重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由于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对这两类企业应按其所得来源地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登记,并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应该按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说的“总机构”,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和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收入。
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生产、经营机构
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生产、经营场所
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营业代理人
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这种源泉控制征收方法,在国际上被称为“预提所得税”。
如何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如财产转让收入的计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
税法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在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收入总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具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收入额: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准予列支的项目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借款利息
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企业应当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交际应酬费
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坏帐准备金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小于上年度的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所谓坏帐损失,一般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不准列支的项目
下列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产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列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支出。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具体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计价,请参见“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所谓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余价值。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一般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不留残值或少留残值的,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出的年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都是相同的,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此外,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表7-1所示:
表7-1
固定资产类型 最短折旧年限(年)
房屋、建筑物 20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在未来较长时期内带来经济利益或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及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企业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地: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在整个使用期(即受益或)内逐渐摊入成本、费用,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作为投资或受让使用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
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除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之外,主要是企业的开办费。
所谓开办费,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办之日直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与筹建企业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但不包括建造、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对经营期不足5年的企业,其开办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其实际经营期以直线法计算摊销。
存货
企业的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计算,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先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定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未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初期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法所指的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往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往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哪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年度的亏损),以其下一年度算起,连续6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予弥补。
企业开办初期发生亏损,以5年亏损弥补期限内,弥补完该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度为获利年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免税和减半征税的优惠;
在定期免、减税期限内,不论哪一年度发生亏损,这一年度都仍是一个免税或减税年度。也就是说,定期免、减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不能因期间发生亏损而延长定期免减税的期限。当然,在免减税期限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予以弥补;如亏损弥补期限与免减税期限同处在一个时间段内,两个期限仍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不能相互延长期限。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税法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率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国的所得额÷境内所得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上述计算扣除限额的公式中所称“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纳税调整项目
同企业所得税相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同样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得来的,具体调增、调减项目,请参见“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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