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医保百万如何处理?
龚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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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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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7:04最佳答案
1、计提个人负担金额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医保(个人负担金额)
2、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医保(单位负担金额)
其他应付款--医保(个人负担金额)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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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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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7:16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一般而言重大过失的话那么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违反了会计法就按照会计法处罚
贪污的话,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就是贪污罪
如果不是就是职务侵占 -
2021-04-13 07:13 齐新海 客户经理
在张家口市精准脱贫攻坚推进大会上通报了7起全市扶贫领域典型案件。
2013年至2015年,时任万全县政府办副主任、扶贫办主任李祯违规将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农户自立服务社风险监测费共计9万余元,用于扶贫办购买办公桌椅、装修房屋、招待费、干部职工体检费、雇佣工人工资等支出;同时,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2014年项目在2015年被重复立项。2018年2月,给予李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7年4月,省委组织部通报沽源县统战部驻光明村工作队不驻村问题后,该县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驻光明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王占河等人仍然违反驻村工作纪律,让当地村民代为签到打卡,存在“走读”驻村问题。2018年1月,给予王占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对驻村工作队队员卢鹏、魏海滨进行诫勉谈话。
2015年11月,怀安县扶贫办项目股股长杨爱军组织由扶贫办邬小俊,财政局王全、忻建国,左卫镇武海斌等人组成的扶贫项目验收小组,在对该县鑫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项目进行验收过程中,验收组成员不认真履职,未对养殖情况进行具体核实,就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通过验收,致使财政扶贫资金被养殖项目负责人冀某骗取。2017年12月,给予杨爱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武海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邬小俊、王全党内警告处分,忻建国行政记过处分。
2014年至2017年,徐妮妮先后5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购买理财产品,累计247万元,个人获利1万余元。2017年12月22日,给予徐妮妮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怀来县王家楼乡东庄子村在实施农房抗震改造项目过程中,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启彪以他人名义虚报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套取补助资金3.42万元,用于自家建房使用。2017年10月,给予王启彪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6年至2017年,崇礼区高家营镇大沟村党支部书记武喜、支委委员吕成清、村委委员孟占江等人虚报扶贫户名单,骗取扶贫架豆补贴款5万元,用于为该村村民缴纳医疗保险;同时,发放扶贫脱毒马铃薯籽种和扶贫鸡均未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而是违规向全村村民平均分配。2017年11月,给予武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孟占江、吕成清党内警告处分。
宣化区深井镇南屯夭村村委会主任高翔办理农村低保优亲厚友问题。2011年,深井镇南屯夭村村委会主任高翔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农村低保过程中,私自为不符合条件的叔叔高某申办低保手续,致使其叔叔多年违规领取低保金。2018年1月,给予高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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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7:10 车广伟 客户经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医疗保险 —大病统筹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贷:银行存款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
2021-04-13 07:07 赵顺轩 客户经理
你说的医疗保险是否是“三保一金”中的医保费?
若是的话,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
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应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医疗企业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医疗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在发放工资时,代缴的个人部分应从工资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个人部分 -
2021-04-13 07:01 连书纳 客户经理
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理论。
实际业务处理:
1.计提个人负担金额时:
借:应付工资43
贷:其他应付款--医保(个人负担金额)43
2.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医保(单位负担金额)200
其他应付款--医保(个人负担金额)43
贷:银行存款243 -
2021-04-13 06:58 桑风月 客户经理
您好!马成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具体如何处理要看您挪用资金的金额、时间和用途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知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即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就您描述这种情况,挪用资金在一万元以下,则只有拿这笔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才会被定罪。但是实践过程中,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建议尽快归还挪用的资金,避免情况恶化。
如有法律问题,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
2021-04-13 06:55 赵飞虎 客户经理
承担刑事责任,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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