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证券法背书转让回头背书
连佩忠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1 12:50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4-11 13:05最佳答案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其一是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其二是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其三是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其四的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扩展资料:
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迫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
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迫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1 13:14 齐景国 客户经理
这个情况被称为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
2021-04-11 13:11 龚家跃 客户经理
例如甲将票据背书给乙,乙又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又将票据背书回乙,这就叫回头背书,转了个圈圈。 -
2021-04-11 13:08 辛培刚 客户经理
票据法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021-04-11 13:02 齐晓强 客户经理
银行承兑分哪几种方式——只有一种
回头背书是什么意思——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
2021-04-11 12:59 黄盈椿 客户经理
背书转让签章清楚,背书连续不影响贴现。 -
2021-04-11 12:56 龙安顺 客户经理
确实有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的追索上。
回头背书后,前手的选择要加在深入考虑,因为回头内的背书人,都不再算是回头人的前手了,只有在第一次背书以前的人才算是回头人的前手。
比如:A转让B,B转让C,。。。。。。。一直到H,H再转让给C,C再转让给G,那G的前手就不应包括D--H。 -
2021-04-11 12:53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汇票转让是回头背书,最后被背书人就是出票人,因而不能向前面的背书人或被背书人使用追索权。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问答难题榜,是高手就来挑战!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