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天津异地生育险报销流程,需要的资料

有谁知道天津异地生育险报销流程,需要的资料
齐敦益 来自: 移动端 2021-04-02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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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13:39最佳答案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2、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3、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4、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

1.天津市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

2.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

4.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02 13:48 齐晓威 客户经理

    异地生育险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 2021-04-02 13:45 符腾丹 客户经理

    有一些孕妇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参保地进行生育,只能在异地生育,那么在异地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呢? 异地生育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计划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发票等等

  • 2021-04-02 13:42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机械中国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并在天津社保医保科做备案),12周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
  • 2021-04-02 13:42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有一些孕妇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参保地进行生育,只能在异地生育,那么在异地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呢? 异地生育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计划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发票等等

  • 2021-04-02 13:36 龚家逵 客户经理

    生育津贴申报:

    (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通过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hrss.tj.gov.cn/ ecdomain/ framework/tj/index.jsp)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纸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经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印鉴齐全,存档备查,完成网上申报。

    (二)现场申报,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6、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经办机构核实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录入申报受理系统,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交参保单位,现场申报受理成功。(备注:特殊原因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其他要件。)

  • 2021-04-02 13:35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异地生育报销条件:
    1、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参保人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10个月以上。
    异地生育报销资料:
    1、医保手册;
    2、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住院病历;
    5、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明细发票;
    7、夫妻双方身份证。
    异地生育报销流程:申报-受理-审核-支付
    1、单位社保专干持所需资料到指定地点申请报销,并如实填写医疗费用报销信息登记表;
    2、经办机构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进行信息录入,签收并打印回执单;
    4、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完成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5、通过银行将报销费用划入参保人员提供的银行存折或银联卡或医保个人账户卡;
    6、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支出单号码。
  • 2021-04-02 13:32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2、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3、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4、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扩展资料: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生育费报销材料

    1、填写申请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①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②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

    5)处方底联;

    6)检查报告复印件;

    7)门诊病历复印件。

    ③住院医疗费票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二、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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