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6月份买了新华保险,本来今年6月份就...

我去年6月份买了新华保险,本来今年6月份就该交钱了,但是一直都没交,现在都9月份了,我想退掉能退吗
黄瞩信 来自: 网页 2021-03-3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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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09:49最佳答案

复效之后就像是重新买了保险一样,但是不是所谓的两年才有理赔。不复效的话前面等于白交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31 09:57 齐景嘉 客户经理

    还可以续保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

    如果资金有压力或者短期内不想缴费,可以不交费,保单继续有效,到保险到期日前缴费,保单都可以正常延续,如果在缓缴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客户要补上应缴保费。

    扩展资料:

    《保险法》相关条例: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31 09:57 赵飞行 客户经理

    可以。《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扩展资料

    保证续保,也就是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

    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31 09:54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保险都是好的,只要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障
  • 2021-03-31 09:54 齐晓娥 客户经理

    可以。

    《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扩展资料: 

    《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3-31 09:51 黄盛洁 客户经理

    1,是这样的新华和您买的什么保险没有说清楚,保的是那方面?重大疾病?如果是重大疾病,会有一个等待期。
    2,复效时间有限制的,如果超过了。就没用啦。所以您尽快联系一下新华保险公司
    3,两年不理赔,应该是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有误会。如果您买的有养老。这个钱时会累积生息的!
  • 2021-03-31 09:51 樊扬诗 客户经理

    1、复效的法定时效是两年,这个两年是从失效时开始计算。应缴日后60日为失效日。打个比方:1998-05-01投保,以前一直按时交费,2008-05-01又应当交费了,但没有按时交,则2008-07-01为失效日,2010-07-01前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以后就不可以复效了,只能申请退保了。
    2、失效以后,在两年以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但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保,可以根据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例如:无条件同意复效、拒绝复效、有条件同意复效【如加费、对某些疾病责任免除以后才同意复效等等】)。
    3、对于一年期医疗险来说,一般不存在复效的说法,本来就是交一年保一年的,两年没交了,现在只是重新投保而已,与以前投保的无关了。
    4、对于长期险(俗称为主险)来说才有复效的说法。复效以后两年以内自杀是不赔的,但其它的原因还是会赔的。少数险种对复效以后等待期重新计算工,但这样的险种比较少,必须是条款上有明确说明才行的,没有说明是不在存的。
  • 2021-03-31 09:47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我也是和楼上那位一样,我买了新华人寿保险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本来要交五年,我刚交一年,第二年没交会怎么样呢?现在疑惑,改不改交呢~!这些帖子打击一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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