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

要写论文用
黄益民 来自: 网页 2021-03-27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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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2:44最佳答案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27 12:50 龚峰景 客户经理

    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加上[联系方式变更]
    3.合同内容变更
    第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变更,投保方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第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
  • 2021-03-27 12:47 车广东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 2021-03-27 12:41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有的险种是可以增加或者是减少保额的,保额的调整会引起保费的增加或者是减少,这样就会对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还有的需要进行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址的变化、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的变更等等,这些都涉及到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相关主体信息的变更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递交相关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外如果是被保险人因为职业的变化导致风险程度增加,这种是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的,否则,投保人会因为违背合同义务而承担法律后果。在进行变更之后,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原合同进行批注,出具批单或者是与投保人签订新的保险协议,来标注合同的变更事项。
  • 2021-03-27 12:38 齐晓娴 客户经理

    我自己的。。很早写的了。。呵呵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保险合同则被定义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就是一种契约及由契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所讨论的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残废或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是要式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是射幸合同,是对等合同,是对人合同。 以上保险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其在进行变更时除要满足合同变更的一般条件,还具有相应的特殊要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表现为 :首先它是定额保险。由于人身的价值无法估量,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保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因此保险合同法定变更中的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变更情况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保险除外。 其次,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只能是一种经济帮助和抚慰,解决因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困境。这个特性除了在代位求偿领域区别于财产保险合同,在合同领域主要是牵涉到受益人的问题。其给付性的特征是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从给付性及保险利益原则出发,对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变更要求都要考虑到这一问题。再次,人身保险的危险是不断增加的。这决定了人身保险采用长期保险和均衡费率的方式,以年轻时较高的保险费率来平衡整个年龄段的保费负担。这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确定保费的方式,当保险合同涉及保费的条款要发生变更时,人身保险有其显著特点。最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最终保险人都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一特点同样涉及受益人的问题。此外,保险的储蓄性质使其可以作为一项从财产被质押或转让,从而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该或补充的协议。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包括内容和主体的变化,狭义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本文讨论的变更取广义。合同变更具有以下五点特征 :一,合同主体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三,合同变更队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四,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五,应当符合合同成立的程序。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条款主要是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此外,在《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这应视作对《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特别规定。
    依据保险法,从合同的主客体及内容角度,人身保险合同得变更可作如下分类:
    (一)主体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划分为基本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 。基本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
    其中,被保险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由于担保单位流动性等特殊性,可能出现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况。保险人的变更主要是在出现保险人破产整顿,被责令停业、被撤销经营保险业许可等情况时,通过将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来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对此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这是一种法定的变更,因此无须经由合同相对方同意。而在实践中常见的是投保人的变更。基于其期限长、分期缴费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会出现特有的投保人变更的情况。
    以上三类基本当事人的变更,也有学者将其专门归入保险合同的转让 ,概因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变更,均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投保人的变更问题上还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除因身份关系当然推定具有保险利益的以外,实践中主要是合伙人相互之间,债权人对债务人,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当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后,经被保险人同意,债权的受让人将接替原债权人为担保人。
    所谓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指保险合同中所指定的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是单方民事行为,无须经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二)客体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客体就是被保险人,因此一般不会出现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只有少数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可能导致客体的变更。
    (三)合同内容的变更
    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事项,保险期限,保险费缴费数额、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年龄,职业工种,住所地址,争议处理有关事项等共八类。其中,职业工种的变更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变更后的职业在拒保范围内的,合同即终止,保险人要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如未尽到告知义务,将视情况分别作拒赔或按比例赔偿。
    三.对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关于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通常即是被保险人本人,两者法律地位重合。从狭义的角度,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受益人的变更问题,理论上有两点值得思考的地方。
    其一,谁有权变更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常常是为了使被保险人相关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除前文提及的三种特殊情况外,一般受益人均与被保险人有密切联系。但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此时,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认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本质上归属于被保险人。但也有理论认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自然只能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变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但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看,无论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设立的,受益人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场合需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条件,而只有被保险人才最关注自己的生命,所以由被保险人来决定谁是受益人最为合理,因此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是合理的。但我认为投保人作为保险缴费者,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目前的立法只限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而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则不必征得投保人的同意。这种制度不够合理。在尊重被保险人根本权利的前提下,应对其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有必要让其附加dui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被保险人做出受益人变更后,应将相关情况通知投保人,如此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为被保险人投保。此外,现有理论认为,受益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无权过问、干预变更事项。即“除依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外,对保险合同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我个人认为,合同已载明的受益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是基于某一客观存在的保险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尽管受益人仅仅是获得他人为其创设的权利,但权利已生成,就不应随意剥夺,故建议赋予受益人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抗辩权,以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二,变更受益人的程序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之规定,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如从字面上理解,我国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变更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且保险人在保单上添加批注。从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性质来看,应属于观念通知,理论上被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这不同于意思表示通知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的,其通知是一种不真正义务。通知人不履行违反的是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和照顾义务。表现在此处,即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受益人的变更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保险人在保单上添加批注的做法并非程序所必需。只要提出变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变更即告成立,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如在美国,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无需提交保险单,仅凭书面通知就可以了,保险人采取归档的方式予以确认 。这样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保险人行使其权利。
    (二)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问题
    如前所述。只有少数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可能导致客体的变更。近期,有关保姆等外来流动务工人员因意外受伤带来赔偿纠纷的报道屡见不鲜。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还是通过保险。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难于管理,且如由雇主或其本人负责缴纳保险也有实际困难。我认为应制定强制保险制度,规定由组织保姆务工的中介公司负责统一为其投保。人员流动的问题则可藉由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来实现。对于提出变更申请的主体,客体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延续问题等都应制订相应的规范。
  • 2021-03-27 12:35 连俊勤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
    2)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2021-03-27 12:32 黄睿哲 客户经理

    一、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根据需要而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增加或减少保险金等;另一种是当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的内容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更改合同的某些条款,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合同的哪些内容可以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可以变更的内容有: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 2021-03-27 12:29 龚宁静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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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诺解答:

    您好!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要增加保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缴,如果需要减少保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的意见;

    3、保险人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和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上述程序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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