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金融租赁有哪些,目前应该有15家了,...
银行系金融租赁有哪些,目前应该有15家了,不知道具体是哪些
米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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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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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07:38最佳答案
基本正确,但稍有片面。
1)应该说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其监管下的的金融租赁公司99%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少数例外的1%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为背景的厂商财务公司,比如重庆的“昆仑金融租赁”,背后是中石油,也是金融租赁公司。
2)商务部管理的租赁公司太多太杂,大点的注册资本也就5个亿,小点的几百万RMB,连一架飞机的租赁都做不起的也大有人在,行业内习惯上叫做“非银系的租赁”,行业占比大约55%,数量非常多,数不胜数。银行系的占比45%,但是只有17-22家(最近开了几家我没查实)
1)应该说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其监管下的的金融租赁公司99%是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少数例外的1%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为背景的厂商财务公司,比如重庆的“昆仑金融租赁”,背后是中石油,也是金融租赁公司。
2)商务部管理的租赁公司太多太杂,大点的注册资本也就5个亿,小点的几百万RMB,连一架飞机的租赁都做不起的也大有人在,行业内习惯上叫做“非银系的租赁”,行业占比大约55%,数量非常多,数不胜数。银行系的占比45%,但是只有17-22家(最近开了几家我没查实)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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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07:41 齐文生 客户经理
名称 出资人 注册资金 注册地及注册时间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开行、海航、西飞等 人民币80亿元 深圳 1984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重庆机电集团 人民币60亿元 重庆 2010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 人民币50亿元 天津 2007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美国银行 人民币45亿元 北京 2007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人民币40亿元 上海 2007
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天津保税区 人民币32亿元 天津 2007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人民币20亿元 上海 2007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人民币20亿元 上海 2007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 人民币20亿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0
光大金融租赁公司 光大银行,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 人民币8亿元 武汉 2010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人民币20亿元 杭州 1984
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人民币15.19亿元 乌鲁木齐 1993(2008)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人民币15.07亿元 北京 1986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人民币10亿元 兰州 2010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人民币5亿元 南京 1985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5亿元 太原 1993
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5亿元 石家庄市 1995 -
2021-03-26 07:35 龚崇权 客户经理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行系统,监管机构应该是银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
一般租赁公司属于一般企业,监管机构应该是工商、质检部门。 -
2021-03-26 07:32 齐显尼 客户经理
租赁公司分两类,
1. 银行背景的叫“金融租赁”,有工银租赁,建信租赁,国银租赁,招商租赁,民生租赁等,直属监管是银监会租赁处。
2. 非银行背景的叫“租赁”,有远东租赁,环球租赁,荣达租赁,荣兴租赁,奔驰汽车租赁等,直属监管是商务部,具体是“司”还是“处”这个我叫不准,个人感觉应该是某个司下面的处室。毕竟商务部那边都分成美大司、澳洲司、欧洲司等等,应该是一个国内某司下设的租赁处。 -
2021-03-26 07:2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好好找找,名字和银行名字类似的一般都是,比如中银租赁,工银租赁等等,这类公司以金融租赁冠名,不是融资租赁的名头。 -
2021-03-26 07:26 龙山红 客户经理
很抱歉,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这个概念目前我没有了解,只能为你提供以下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除此以外,关于金融机构和银行信贷业务的联系,我想恐怕你混淆了概念,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银行业也有金融租赁业务,各大银行现在也有了自己的银行租赁机构。
它可以利用租赁公司的中介功能,控制资金投向分散信贷资金风险; 通过租赁公司的专门帐户,保证资金的安全; 增加银行的结算业务。
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 -
2021-03-26 07:23 赵风莲 客户经理
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专业监管。另外我认为彩票和典当行也应归属为金融业。
我所说的银行、证券、保险是比较宽的范畴。比如银行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证券业包含了股票、期货、基金等等,范围很广。
如果列举公司名称,目前大概可以列举5万个以上。
这里简单给你举例说明一下银行吧:
(1)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2)商业银行。具体又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有十五六家,如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招商、兴业、民生等等,最近设的是浙商和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某某市商业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3)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4)邮政储蓄(只办理储蓄业务)。(5)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以上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中国银监会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希望采纳 -
2021-03-26 07:20 龚孝雄 客户经理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达“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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