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发生事故谁赔偿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谁赔偿
连佩忠 来自: 网页 2021-03-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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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16:16最佳答案

今天我们一起看看“私车公用”造成他人损害,其所在单位是否担责?这起有争议的交通事故。

【案件情况】
周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按照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周某某负责带队对某社区69户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并将慰问金送到每一户困难群众手中,且此次慰问工作应于2017年1月17日前完成。
2017年1月16日上午,周某某驾驶自有小型客车搭载本办事处的两名公务人员、一名事业单位人员和一名临聘人员,到某社区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在途中,周某某准备靠边停车时因操作失误刮撞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周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向其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上述赔偿款。
【案件分歧】
本案中,就周某某和某街道办事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某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补贴,至于其到某社区走访慰问选择何种交通方式由其自行决定,本案是周某某作为租车人和出租人身份的竞合。周某某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其当天驾驶自有车辆去社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故本案应当由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事处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某系公务人员,其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组成员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系履行职务,途中因操作失误造成徐某某损害,依法应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某根据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负责带队走访慰问某社区的困难群众。某街道办事处在安排此项工作的过程中提出,“能要到公车就用公车,不能要到公车的就自己想办法。”周某某在本单位未明确禁止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慰问工作任务,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工作组成员前往,是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需要的。那么,周某某带队去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显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周某某在走访慰问过程中驾车、停车应是慰问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属慰问活动的正常行为范围。
当天周某某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工作组成员的行为与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不应将周某某驾车的行为与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截然分开。在正常情况下,周某某驾驶自有车辆带队慰问困难群众,是履行职务,受益的是某街道办事处。既然慰问困难群众是职务行为,那么作为慰问困难群众的组成部分,驾车搭载慰问工作组成员显然仍属履行职务的组成部分。尽管某街道办事处已经实行了公务用车改革,且已经发放给周某某公务交通补贴,到某社区慰问原则上不属于公务用车派车范围。在慰问困难群众过程中,周某某因操作失误发生了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徐某某一级伤残,此情形并不能否定其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属性。如果在此情形下,因周某某驾车发生了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就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因此而免责,这既与职务行为的内涵不符,也不利于对受害人徐某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周某某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工作组成员去涉案社区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属于职务行为,某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周某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某街道办事处与周某某之间属行政管理内部关系,若某街道办事处认为周某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有一定责任,可另寻途径解决。对于徐某某要求周某某与某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对于某街道办事处认为某社区不属于公务用车派车范围,周某某当天驾驶自有车辆去涉案社区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的意见,应不予采信。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17 16:22 梅金荣 客户经理

    您好,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在办理公司事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您可以按照工伤主张赔偿,而这个赔偿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承担,当然,您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在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两者一般只能选其一。
  • 2021-03-17 16:19 符腾丹 客户经理

    这是二个事件,私车发生交通事故按正常交通事故处理,由私车承担责任的由私车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完后,私车主再向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是口头合同关系)
  • 2021-03-17 16:13 赵飞虎 客户经理

    在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时,从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来看分2类
    1、给自己的人身带来损害,涉及到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如果构成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倘若该损害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私车公用时给他人及其财产造成了损害,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问题。
  • 2021-03-17 16:10 车广侠 客户经理

    私车公用,你就好比是租了一辆车出了事故,你当然是要承担责任的,只需要赔偿责任就好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的话,修车的费用是不太高的,如果发生了人员伤亡,那么就麻烦了,承担的责任就会大一些,所以一定要开车谨慎确保安全。
  • 2021-03-17 16:07 龙巧云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赔啊
  • 2021-03-17 16:04 桑风月 客户经理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 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私车公用的行为会越来越多。但现实情况是,驾私车办公事出了车祸,别说获得单位赔偿,可能连汽油钱都没有补贴。此规定值得肯定,但应把“雇员对雇主有追偿权”加入条文,从而保证单位赔偿责任的落实。
  • 2021-03-17 16:01 贾黎黎 客户经理

    谁开车,谁负责。
    保险先赔,不够再由驾驶人赔付,还不够,由车主接着赔付。
    老板本身不需要承担直接的责任,至于老板是否需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就看你们是如何约定的?而且口头约定无效,必须是有书面协议才行。否则一旦发生了恶性交通事故,那么老板很有可能耍无赖,不给于补偿。
    明白了不?可以的话,最好还是前一份协议,或者 开公司或老板的车出去办事,或者 打出租(假如不是很远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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