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强制险吗?机动车都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强制险吗?机动车都要投保?
龚巧云 来自: 移动端 2021-03-1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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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10:09最佳答案

交强险是强制性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购买。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后还需要购买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17 10:24 龙安隆 客户经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法制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和机动车管理部门,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应当按照合同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 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更详细的请看以下的法律文件
  • 2021-03-17 10:21 赵飞虹 客户经理

    交强险是强制性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购买,但还是有必要购买,现在出险交强险的保额远远不够应付大事故,往往大事故产生的理赔金额很高,建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事故发生后只会束手无策。虽然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或补偿费用的。但是,从目前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有限,难以应付重大的人伤事故,一般还是应该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原则二:购买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湖北地区最高也可能超过60万元。建议车主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

    交强险的特性: 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 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 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

    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 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 2021-03-17 10:18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当然不是一回事了!交强险是车辆的强制保险,如果出了险最多赔付是11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的四大主险之一,而非强制保险,可以选择不买。而且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额度是投保人自己选择的,少则20万、30万,多的话几百万也可以。一旦出险,可以极大程度的减轻投保人的赔偿压力!
  • 2021-03-17 10:15 齐景岳 客户经理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词最早出现于03年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06年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一个概念,只是因为历史原因名称不一样而已。
    现在最高赞的楼主解释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
    能带“强制”两个字的现在就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2021-03-17 10:12 黄盛权 客户经理

    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险种,必须购买.而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品种,购买与否由车主自由选择.但交强险由于所保金额的限制,最好还是再购买一个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
  • 2021-03-17 10:06 辛在柱 客户经理

    一样。
    原来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可以叫第三者强制保险。
    但是现在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必须保的
    现在保险公司能够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
    就分为国家强制保险
    和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
  • 2021-03-17 10:03 樊扬诗 客户经理

    机动车可以不投保,第三者险不是强制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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