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转非社保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黄盛沛
来自:
移动端
2021-03-11 17:4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3-11 18:08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11 18:05 赵顺起 客户经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5000元养老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将1993年10月市政府决定的每人每月30元的补贴办法,改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筹集调剂经费,按人均3500元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交由人民保险公司,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
非退养有员转办退养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储蓄养老保险。本金归已,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逐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
调剂经费中,人均3000元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人均500元及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二、对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规定,向民政部门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继续逐月发放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
三、对按照重府第31号令,由民政部门安置或保险公司保险的养老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人均实际现余经费结算后,再由国土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
一解决。
对按照重府第31号令,由民政部门或保险公司保险的抚幼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人均实际现余经费结算后,一次性发给当事人。原抚幼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市统一解决。
对前述两类人员中的病残孤寡等人员,原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不再退转。
四、对分别按照重府发〔1982〕122号、重府令第31号、重办发〔1993〕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的就业人员,其领取费用的的阶段性差异,一律不作调整。
五、对历年来已由企业接收的各类农转非人员,仍由接收企业纳入本企业人员管理。
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
2021-03-11 18:02 齐景宪 客户经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加强社会保障转接制度的研究,尽快实现转接。 五、关于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移民返迁的问题 三峡库区移民已在市内实行农业安置外迁,现在在原迁出地购房居住,要求按农转城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按照《三峡移民条例》“移民不能返迁”的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搬迁安置之前已在库区城镇购房、并事实上在购房地长期居住、具有谋生手段的外迁移民,从消化搬迁安置遗留问题、维护移民稳定的角度,经移民部门确认后,可允许其在外迁安置地转非后将户籍迁到居住地,以解决其人户分离问题。 八、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九、关于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问题 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出的宅基地并非只能用于复垦产生地票,对退出时比较完好、价值较高的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以临时出租,实现农房的有效利用。 十、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后扶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三峡农村移民从转非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即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 十一、关于转户成本分担问题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和区县(自治县)的支出责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应规定及实施办法分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群体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成本,对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保的费用承担按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渝国土房管文〔2010〕353号文件执行;教育方面产生的成本,原则上由市和转入地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原有分担机制承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及收益,原则上由转出地区县(自治县)统筹平衡;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各项补贴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原户籍地承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十二、关于区县(自治县)改革目标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各区县(自治县)的转户群体调研数据,该数据是经过认真调查摸底得出的,两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意见,有确切依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以此作为参考目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全市的户籍改革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十三、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明确如下:房屋和构(附)着物补偿,参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的对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出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意见为准)。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十四、关于地票保值的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设计地票交易政策时,已充分考虑了地票交易市场风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统筹调控和平衡地票供需市场,避免了地票市场出现供求失衡、价格不稳定的情况。 十五、关于退出承包地面积的误差问题 承包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农业部门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十六、关于转户居民单独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 根据自愿原则,转户居民可不同时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均可单独退出。 十七、关于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给予补偿。 十八、关于承包地利用的问题 对于高山地区、零星退出的承包地,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大国土整治力度,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要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十九、关于无权证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的问题 对承包地或宅基地没有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二十、关于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征地补偿收益权的问题 对于本市籍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二十一、关于重庆籍农村转户学生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 重庆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25个区县(自治县)重庆籍转户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二十二、关于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的问题 对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二十三、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由劳务公司选派的问题 国有企业农民工仍由用工国有企业组织转户,农民工转户后的养老保险缴纳由国有企业与劳务公司衔接予以落实。 二十四、关于国有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增加企业成本的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因农民工转户增加的成本,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中,核定为国有企业完成利润进行考核。 二十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问题 由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制订转户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的转户工作,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工作有序推进。
希望采纳 -
2021-03-11 17:59 辛培军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一次性缴费,不是对以前养老保险的补缴。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一次性应缴费年限的,要先补足到规定年限。比如说,如果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你参加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应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你从2007年起已参加了1年的城保,那么在办理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时,你需要一次缴纳4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你补足到了5年。首次参保时间仍然以你以前参加城保的开始时间为准,只是缴费年限有5年。
-
2021-03-11 17:56 齐敦益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通过你说的情况,你应该是重庆的吧。
你说情况,是可以解决的。
造成农转非养老保险欠费的原因,是因为你之前去街道或社保局申请了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但并未按街道或社保局通知去按时足额缴费,造成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里,你有应缴信息。
上述这种情况,确实会影响你在工作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解决办法:
1.到原申请参加农转非的街道或社保局去完清农转非一次性缴费金额;
2.到原申请参加农转非的街道或社保局,申请放弃原农转非缴费申请,也就是放弃享受原农转非养老保险。
但考虑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是相当优惠的,如果你要选择第二种方式放弃,建议你要慎重考虑。 -
2021-03-11 17:53 齐晓娥 客户经理
农转非政策
记者在派出所现场了解到,要登记为重庆市主城九区的城镇居民,具备3个条件之一即可: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重庆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三投靠”人员,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重庆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重庆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户的,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优秀农民工证明指的是区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者表彰文件;或者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的表彰文件)。
重庆市农村籍“五保”对象自愿转户的,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重庆市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兵退役时自愿转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记者注意到,重庆市主城入户政策这些年来呈现愈发宽松的趋势:以购房入户为例,2003年的政策要求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等;2009年的政策中,凡一次性在主城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购房人及家人迁入购房地入户时,取消了学历限制;而今,已没有学历和面积的要求。
转户农民退地可获补偿
重庆允许“农转城”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以避免进入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行列。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转户农民还将获得“三项保留”: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不要求退出,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非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3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地区(27个镇辖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20100901合川区发改委主任熊邦文
就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我想问一下,我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做了哪些工作,有何成效?
熊邦文:自7月29日乔明佳区长组织召开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后,在区委常委叶华的亲自牵头组织下,区发改委会同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筹备、政策制定和启动工作。目前的成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政策框架。8月16日,合川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1+3”系列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目前已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即可全面展开实施。二是全面启动了“农转城”办理工作。8月15日,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当天全区30个镇街都设置了“农转城”办理窗口。截止8月29日,我区已办理“农转城”45户,330人。
记者:我区的转户农民具体能得到哪些实惠?
熊邦文: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住房、养老、低保、医疗、入学、就业七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我们根据合川实际情况拟定了补偿标准,7个办事处范围内可获得补偿大约11.5万元/户、23个镇范围内可获得补偿大约10万元/户(按户均3.08人计算,具体补偿金额视农户房屋、土地面积而定)。 -
2021-03-11 17:50 车广东 客户经理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来缴费,具体可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缴纳。 -
2021-03-11 17:47 黄真强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征地农转非有专门的文件啊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物业管理责...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泰产险”)是由台湾名列世界500强企业之国泰金融集团旗下的国泰人寿和国泰世纪产物共同出资于2008年8月在上海成立,为大陆首家台资财产保险公司。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