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煤火特殊工种补助是否免...

上述补贴是否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补贴?从何处能查到相对应的文件?
黄益汉 来自: 移动端 2021-03-0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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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09:50最佳答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 又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4. 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而给予的餐补。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01 10:11 齐智富 客户经理

    应该交,除了一些特殊的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不用计入个人收入交税外,其他的是要交的!
  • 2021-03-01 10:08 齐晓彦 客户经理

    你好!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上述四条都是免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1、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
    2、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税法的一些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 2021-03-01 10:05 米大丽 客户经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
    因此,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1-03-01 10:02 黄盛洁 客户经理

    按照规定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 2021-03-01 09:59 齐新玉 客户经理

    财税字[1997]144号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 2021-03-01 09:56 黄盛波 客户经理

    不交税(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规定
    (一)免税项目及不属于征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独生子女补贴;
    11、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2、托儿补助费;
    1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4、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土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土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策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4、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6、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7、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8、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地税服务热线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 2021-03-01 09:53 龚家跃 客户经理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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