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法办理贷款房产公司要求全款付房款怎么办
房屋无法办理贷款房产公司要求全款付房款怎么办
辛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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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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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0:51最佳答案
1、银行下贷款后,会给一份下账通知单给房产公司,一般几个月后款项会直接进房产公司账户。
2、原因主要是现金流和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因为对一个房产公司来说对现金的迫切程度一般个人可能不大能理解的,而银行集中拨付房款会加剧房产公司财务的不稳定。另外就是从营销角度,会希望抓住能付全款的客户,这样的客户一般还会考虑二套房的购买还有会介绍朋友来买房子。
2、原因主要是现金流和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因为对一个房产公司来说对现金的迫切程度一般个人可能不大能理解的,而银行集中拨付房款会加剧房产公司财务的不稳定。另外就是从营销角度,会希望抓住能付全款的客户,这样的客户一般还会考虑二套房的购买还有会介绍朋友来买房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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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11:06 车广伟 客户经理
这样风险非常大。
根据现在国家的政策,房屋已经不能抵押用于购房等消费。
因此将房屋办理到对方名下,然后再去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是违背政策的,银行贷款可能不批。
另外,对于房屋过户到对方名下后,对方占据主动地位,如果对方不付款,您就被动了,到时候再起诉解除合同,取回房子会花费很长的时间。 -
2018-07-17 11:03 齐景岳 客户经理
1.虽然买房一次性付清的钱多,但从买房的总数来看,可以免除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而且因为是买房一次性付清,所以能和开发商讨价还价,进一步节省购房款。
2.付全款购房日后没有经济压力,因为购房者已经可以不再为房款操心,从容安排以后的金融计划。同时也节省时间,不必进行任何资信认证,今日事今日毕。
3.从投资角度说,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退出容易。即便不想出售,要发生经济困难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
4.如果不是资金充裕,毕竟一次性投入很大,也许影响消费者其他投资项目。
5.除非对其房产项目有相当了解,包括建筑质量、开发商技术和资金实力等,需要购房者有相当的技术专业水准,普通人无法达到。
6.按揭就是贷款,也就是向银行借钱,购房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所以按揭购房的第一个优点就是钱少也能买房。
7.从投资角度说,办按揭购房者可以把资金分开投资,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这样资金使用灵活。
8.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为你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
9.说到缺点,首先是心理压力大,因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不允许寅吃卯粮,讲究节省,所以贷款购房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而且事实上,购房人确实负担沉重的债务,无论对任何人都是不轻松的。
10.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所以房再出售困难,不利于购房者退市。 -
2018-07-17 11:00 赵骆伟 客户经理
法院拍卖的房子。买下来过户后,可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
2018-07-17 10:57 黄益泉 客户经理
全款买房虽然会让你一下子支出很多钱,甚至可能是你的大半生积蓄,但是比贷款买房,可以省去银行利息等支出,而且很多开发商对于一次性付款的商品房会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全款买房要求购房者必须一下子拿出全部的购房款,这并不是普通家庭可以做到的,在前期都需要承受很大的压力,但是,在日后的生活中你就不用承受贷款压力。
贷款买房就是向银行借钱,你只需要准备很少一部分的购房款作为首付款就足够了,剩下的钱,银行会帮你垫付,这样的话前期压力比较小。
但是日后要负担债务,这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不轻松的。你可能需要每天都计算着自己的生活收支,保证每一项费用都没有超支,也无法任意购买自己想要的东西。
转手方面
贷款买房因为是以房产本身抵押贷款,且一般的贷款时间都在20年左右,不利于购房者出售房屋。而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再出售比较方便,不必受银行贷款的约束,一旦房价上升,转手套现快,出手容易。哪怕不想出售,需要大额流动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获取利率低额度高的贷款。
风险方面
贷款买房风险也比较小,因为按揭贷款是向银行借钱买房,除了购房者关心房子的优劣势以外,银行也会对其进行审查,购房的保险性就提高了。
全款买房没有银行参与,如果购房者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容易买到易贬值的房子。选择一次性付款,各楼盘会要求购房者在预售阶段交纳所有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很多预售楼盘存在五证不全的问题,虽然销售人员承诺在一定时间段内会补齐手续,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甚至工程“烂尾”,那么你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但对购房者来说,风险太大。
一次性付款注意事项:
第一、判断开发商的实力及楼盘的合法性。
第二、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一定要考虑周到。
第三、考察施工现场如果是期房,你一定要不定期地去现场考察。
在查看房屋的内部时,你要对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大小,房屋的建筑质量,装修标准,装修质量,房屋的附属设施是否完备,房间的隔音效果如何,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是否有损坏,以及内部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仔细地考察。
一次性付款适用于购房者资金充足、开发商信誉良好且是现房的情况下。也建议最好付全款的90%,以备不测。在选择这两种方式的时候,大家不仅仅要看价格,还应该考虑到风险和资金压力等环节,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 -
2018-07-17 10:54 辛培兵 客户经理
随着房屋贷款政策的不断变化,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全款购买房屋,对购房以及房贷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又被中介公司一忽悠,签了购房合同又审批不了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合法解除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燕律师认为,买家办理不了房贷手续,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但前提是,买家在购买房屋时要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购房合同条款中,一定要将办理不了房贷手续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列为合同的条款,这样,就不用担心后期政策的变化贷款不成还得支付巨额房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就以其所办结的案件作为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学习。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与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2010年4 月14 日,我与被告就位于海淀区××××号的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双方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 居间服务合同》 ,我与经纪公司签订了《 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明确约定,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依约积极履行义务,2010 年4 月14 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 万元,2010 年4 月16 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 万元。我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在银行贷款方面,曾前去多家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审批手续。但是根据2010 年4 月17 日国务院新公布的文件,由于我的工作单位及社保交纳地点都是在××省×市,不能提供北京本地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此外我目前的个人征信状况也不符合银行的批贷要求,因此我在万般努力下仍未获得银行贷款批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我也积极申请,但由于我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在×市交纳,北京目前尚未与×市合作办理异地互贷,因此我无法贷得公积金贷款。我的资金有限,在无法获得贷款时,无法继续履行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我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该终止,被告应向我退还定金和房款。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和房价款共计25 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杨某某辩称,我确实和原告在2010 年4 月14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因此原告应该按照一般的现金付款方式向我支付房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可以随时要求原告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应该依法支付房款。原告起诉状中引用的条款并未约定贷款银行,因此应视为无约定。双方于2010 年4 月16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告无法办理贷款时的处理方法,因此原告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而不应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为贷款问题,而是因为房价。另外我已经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将会给我造成损失。原告申办贷款之前知道其有十五次逾期不良记录,在此情况下还将贷款写入合同条款,应该是恶意的欺诈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0 年4 月14 日,杨某某(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 约定王某某购买杨某某位于×××× 号房屋,成交价格为154 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5 万元。合同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中约定:“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1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 ”该条款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写明:“买受人向【 银行】 【 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抵押贷款… …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 种方式解决:… … (3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但该条款并未写明办理贷款的银行及拟贷款金额;且双方并未签订附件五。同日,杨某某(出售方、甲方)、王某某(买受方、乙方)及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作以下修订:甲、乙双方均认可《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根据乙方要求初步拟订的贷款银行及额度,根据乙方签署合同后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及己身资质,具体批贷银行及额度以实际情况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可以拟贷款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2010 年4 月16 日,杨某某(甲方,.出卖方)、王某某(乙方,买受方)与×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 补充协议》 ,写明:“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签订的《 居间合同》 ,现经双方协商并交由丙方见证,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产一事达成补充协议:… …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署后60 天内将上述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 第三条: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支付给甲方上述房产购房定金5 万元,首期房款20 万元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 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余首付款49 万元在本协议签署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 第六条:另如乙方因贷款利率未能享受到7 折,则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再次更换其亲属购买此房并办理贷款手续… … 本协议为《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 居间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和《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 居间合同》 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2010年4 月14 日、2010 年4 月16 日,王某某分别向杨某某支付了定金5 万元、首付款20 万元。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银行北京分行以及中国×银行北京西区支行出具的其个人信用报告,上述两份报告中的贷款明细信息均显示王某某曾于2003 年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累计逾期还款次数为15 次,该笔贷款已于2007 年结清。同时,王某某提交了×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及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因不符合上述两家银行的信贷规定,未能获得贷款。经本院向上述两家银行核实,×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王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次数为15 次,不符合该行的信贷规定,因此未批准其贷款申请;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认为贷款可能收不回来,故未批准王某某的贷款申请。王某某同时提交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王某某,身份证号(略),工作单位×局,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拟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的房产,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市目前尚未和北京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故我中心对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批准。特此证明。”此外,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公司工作人员范×、毕×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多次找×公司处理贷款事宜,被告知因国家政策及其征信状况,其目前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杨某某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王某某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2010年4 月28 日,王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杨某某寄出《律师函》 ,通知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已终止并要求与其协商处理购房定金和房价款的结算问题。2010 年5 月1 日,杨某某收到此函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补充协议》 、《 居间服务合同》、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公司签订的《 居间服务合同》 、《 补充协议》 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根据《居间服务合同》 及《 补充协议》 的记载,双方对王某某购买房屋采取贷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且未对无法贷款的后果另外予以约定,故该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一节,即文本中写明因买受人原因未获得贷款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视为双方对无法贷款后果的约定。现因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 次,且其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在×省×市,故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得到批准,其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自解除通知到达杨某某时合同解除。《补充协议》 首部虽写到×公司作为见证方,但协议中有关于×公司权利义务的规定,故该协议实际是杨某某、王某某及×公司就《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 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王某某与杨某某就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作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亦一并解除。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双方在《补充协议》 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已经于2010 年5 月1 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某某要求杨某某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所述合同应视为没有关于贷款的约定、王某某明知其有逾期记录而将贷款写入合同系恶意欺诈等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与王某某于二0 一0 年四月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二人在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已于二0 一0 年五月一日解除。
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已付定金及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继续代理王某某进行了二审答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与杨某某自愿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次,同时其住房共计金缴纳地区在×省×市,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获得批准。根据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王某某未能获得贷款,故本案应当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述约定进行处理,即本案已经符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自解除通知到到杨某某时解除。王某某主张杨某某返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提出王某某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杨某某、王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8-07-17 10:48 黄相明 客户经理
1、银行直接将贷款70万打入房产公司账户;
2、如果全款的话,房产公司可以马上拿到钱,而通过银行贷款,房产公司一般要3个月后才能拿到银行的贷款,100万的资金3个月的利息就是房产公司给你的折扣(因为房产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可能更高)。 -
2018-07-17 10:45 米大丽 客户经理
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不能
.我要是想贷款怎么办?
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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