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怎么分
在重庆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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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14:20最佳答案
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
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
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
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
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
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
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
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其他回答(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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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14:32 齐文生 客户经理
不知道提问者是不是这种情况:婚前男方以住房公积金购房,房屋所有权证注男方姓名,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对于该房产的分配原则是:以结婚为时间界线,婚前男方支出金额部分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放到具体房产来说,例如男方要获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首先应当对房屋进行作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给对方以补偿。婚后房产升值部分同样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离婚财产分配合约”只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道德,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
2018-06-15 14:29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可以的,只要再贷款时本人名下目前无再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介
一、贷款类型
(一)纯公积金贷款
纯公积金贷款系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系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商业性银行运用自营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请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贷款期限,执行不同贷款利率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统称为公积金个贷
二、贷款品种
(一)期房按揭贷款
期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本市城镇已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规模的楼盘购买在建住房,通过售房单位和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贷。
(二)期房直客贷款
期房直客贷款是指借款人购买在建住房(房屋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时,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所购楼盘直接获得公积金个贷,而由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贷。
(三)现房直客贷款
现房直客贷款是指借款人购买现房时,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所购楼盘直接获得公积金个贷,而由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贷。
(四)置换抵押贷款
置换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原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余额统一置换为公积金个贷。
(五)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是指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时,由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一)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个贷最高贷款成数为购房总价款的80%(二手房为7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
(3)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含);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
实际可贷款额度还需在贷款审核办理过程中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购房单价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为25年,砖混结构不超过20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贷款担保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
(五)参贷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
参贷的借款人配偶仅限本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贷款办理方式
(一)在楼盘办理(通过售房单位和银行代办)
可以在楼盘办理(通过售房单位和银行代办)的公积金个贷品种--期房按揭贷款。
(二)在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或委托的网点办理
可以在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或委托的网点办理的公积金个贷品种--期房直客贷款、现房直客贷款、置换抵押贷款、二手房贷款。
五、办理流程
在楼盘办理(通过售房单位和银行代办)的流程及时限
第一步贷款申请及初审: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公积金个贷申请,核验申请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步签约及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及相关借款手续,签章后交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步贷款发放:售房单位将已办妥抵押登记的相关贷款资料提交承办银行,经银行和中心审核无误的贷款,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在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或委托的网点办理的流程及时限
第一步贷款申请及初审:公积金中心设立或委托的网点受理借款人公积金个贷申请,当场核验申请资料,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步签约及办理相关手续:经过中心审批通过申请的公积金个贷借款人,按签约通知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借款签约及相关手续。
第三步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自行或在售房单位的配合下,持经银行审批的借款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步贷款发放:借款人将已办妥抵押登记的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公积金中心,经中心和银行审核无误的贷款,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2018-06-15 14:26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公积金贷款,贷款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通的商业贷款是银行,利率比商业贷款要低很多。根据你说的,买房的首付款是你先生缴的,按揭部分是共同偿还,根据最新婚姻法,婚前部分是男方财产,按揭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了,把房子卖掉,按照比例拆分楼款。总之,这套房子你也是权利人,即使房产证没有写你的名字。 -
2018-06-15 14:23 连亚琴 客户经理
您好,这是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可以提取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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