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你好楼主,在做贷款担保人之前,最好要了解一下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看完了再做决定是不是要......
齐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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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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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2:30最佳答案
你好楼主,在做贷款担保人之前,最好要了解一下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看完了再做决定是不是要做担保人。贷款担保人的权利如下: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以上是担保人的权利,下面是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承担责任又分为两种,分别是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其他回答(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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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2:42 米国超 客户经理
帮朋友担保贷款的义务是没有的。
贷款担保人的权利: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
2018-05-18 22:39 赵骏凯 客户经理
民间借贷,用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担保,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借款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程序仍然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而连带担保,是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人主张权利。任何时候都是有义务还款。 -
2018-05-18 22:36 齐晓彬 客户经理
担保人权利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
2018-05-18 22:33 黄皖疆 客户经理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但不承担任何义务,保证人负担保证债务但不享有任何权利。所以,如果你问“担保人对于贷款房享有哪些权利”,我只能告诉你,担保人对于贷款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只负有保证债务,即当贷款合同的债务人(你男友)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银行)可以直接向你要求清偿。
但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你跟你的男友结婚了。此时,你并不是在问你作为“担保人”对这个贷款房享有哪些权利,而是作为“妻子”你对这个贷款房是否享有权利,享有哪些权利。那么,我认为,你对这个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尽管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写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而且,也是你丈夫付的首期,但是,房贷一直就是由你们共同承担,而且还有协议注明该房屋为你们的共同财产,种种证据都能够表明,该房屋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当然对此享有所有权,这也是《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共同共有”的情形。
注意,尽管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登记、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这是针对物权的继受取得而言:不动产的变动,依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在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比如某甲去世后,他的房屋为其子乙继承,但一直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产权证上一直是甲的名字。这种情形在实践当中很常见,显然,不登记不影响乙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在房屋转让时比较麻烦罢了。类似的还有,比如某甲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幢房子,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这在农村几乎都是清一色的不登记,显然,没有哪个人认为农民对自己的房子没能取得所有权,仅因为他没有去办理登记。你的情形也一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当然地为夫妻共有,产权证上记载的是谁的名字,并不影响另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如果你丈夫擅自转让该房屋的话,由于产权证上写的是你丈夫的名字,受让人可以基于产权证上公示的权利状态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你丈夫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与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如果进一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的话,受让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你不得以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这也是我在前面所讲的,在原始取得的场合,登记是“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议你还是去房产部门办理下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
至于你丈夫的妹妹认为她也对该房屋享有部分产权,这是于法无据的。即使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买这幢房子的钱统统都是她出的,但是,这也只是债法上的关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而没有他妹妹的名字,那他妹妹就不对这个房屋享有所有权。至于他妹妹是否出了钱,出了多少钱,这可能在你们夫妻与他妹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影响这个房屋的物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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