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发生借贷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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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1:36最佳答案
你好,有以下几种方式,你可以参考。
1、协商
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2、调解
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判决
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其他回答(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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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1:48 龚峰毅 客户经理
一、当前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
(1)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研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
(2)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
(3)借贷手续规范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
(4)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
(5)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6)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乡邻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
(7)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
(8)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孟村县一些乡镇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3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80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3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
(9)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
(10)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11)一些借款人缺少风险意识,很多是朋友之中奈于情面而借款,根本没有考虑存在的风险。
(12)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案件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后无法归还巨额债务,干脆一走了之;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为了骗取借款另行高息转贷赚取利息差。
(13)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尚待完善。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在政府监管、社会力量无法解决的时候,便大量涌入法院。
(14)其他原因。个别人领取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不善利用,而是选择赌博打发时光,表面上正常的借贷关系实质为赌债,或者与赌博有牵连。部分案件为婚恋纠纷所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曾系夫妻、恋人甚至是婚外情关系,该类案件被告多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部分案件为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多分夫妻财产,虚构债务事实,企图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虚构债务的存在,以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2018-05-18 21:45 黄盛松 客户经理
没有看懂,你想要问说明问题?想表达什么意思?
调理是什么意思?民间借贷纠纷,为什么原告不同意执行?
既然想解决问题,就要诚心一点,认真一点,把问题说清楚,别人才好帮你。 -
2018-05-18 21:42 龚崇栋 客户经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发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此类案件不仅增加了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此,结合审判实际,笔者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大家思考。一、民间借贷案件变化的特点
一是用途增多。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逐步变成生产经营型借贷。
二是数额增大。以前的民间借贷大多以百、千元为主,现在的借贷标的变成了上万元。
三是利息升高。近年来借贷用途主要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数额大、利息高,且借贷双方均有营利目的。
四是地域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县市。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民间融资途径方便。部分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手续烦琐的情况下,把目光转向了民间融资,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类矛盾纠纷。
二是利息约定不合法。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情况是利息约定方式,借贷方为了尽快得到钱款,便约定了高额的利息或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形式缺乏规范性。民间借贷大多是以借条的形式出现,由于借贷双方认识有限,致使个别借条书写过于简单,很容易因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导致留下了隐患。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部分当事人不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借款人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造成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存在担保风险。部分贷款人碍于面子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或抵押,部分贷款人虽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是担保及抵押手续不完善,导致还款没有了约束力。
三、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二是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三是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一方面要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
2018-05-18 21:39 符翠红 客户经理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关于利息而引发的纠纷。那么,如果发生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出借人或借款人该怎么办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处理原则有哪些?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借贷利息纠纷?一、发生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怎么办?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二、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关于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约定还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纠纷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纠纷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借贷纠纷的处理。
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5、约定利息过高纠纷的处理。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6、未约定逾期利息纠纷的处理。
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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