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退保金时转帐失败什么原因分析

divspanclassgrey补充span卡号是本人的帐号也是正确的卡里还有几十块钱按道理也不可能扣取管理费实效divdivspanclassgrey补充span好的谢谢div
连东英 来自: 网页 2017-08-1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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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00:07最佳答案

如果原告没有同意由法院接收,如果银行规定取你这笔不用收费,那就是免费的。如果真要收费,也得有相关依据及合法的票据证明,法院已经收取了诉讼费啊。
2、现在你要搞清楚,到底法院应该收哪些钱?
3,保险公司擅自将属于你们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他人,那你们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支付一次。因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权利支付给其它人。除非是法院等司法行为、
41、手续费可以适当收取,一般是以银行为标准,但是一定要以银行为准,那法院没有权利接收赔偿款。、如果你们是被保险人,否则是保险公司过错 。
5、你可以直接打法院的监督电话,向上级法院系统投诉,将你的实际情况反馈一下。也可以上网反馈的、我认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给原告:如果你们是被保险人
 

其他回答(共1条)

  • 2017-08-14 00:10 齐晓姝 客户经理

    被保险人名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从其约定。
    第4条本公司应发给每位被保险人保险证或保险手册,载明被保险人姓名;如有
    疑义时,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
    项目给付残废保险金,但以前的残废,本公司
    于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
    第7条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
    第五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5条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
    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第2条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第12条要保人因所属人员异动而申请加保时,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达
    之翌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后,则自该起保日零时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属人员离职,则
    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依照本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16条要保人应保存每位被保险人的个别资料,详录该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终止日期,以及其它与本契约有关
    的资料。
    要保人应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项资料,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保险金额所算出的保险费总和除以全体
    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计算。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左列之一
    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立之士、农、工、商、渔、林、牧业之合作社,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合并以前(含本契约订立前
    )的残废。
    第13条本契约在被保险人数少于人,或少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时
    ,本公司得终止本契约,并按日数比例返还未满期之保险费。
    保险契约的效力自通知到达之翌日零时起终止、协会、职业工
    会,均为
    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五凡非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第3条本契约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所载期间的始日午夜十二时起至终日午夜
    十二时止。但契约另有约定者,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后,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项残废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给付残废保险金,视同已给付残废保险金,应扣除之
    、联合团体、或联盟所组成之团体。
    三债权、债务人团体。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或民意代表组成之团体、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本公司服务电话,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第6条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
    第五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
    第9条本契约的保险费总额以平均保险费率乘保险金额总额计算,但在本契约有
    效期间内因保险金额的增减而致保险费总额有增减时,要保人与本公司应
    就其差额补交或返还。
    前项所称「平均保险费率」是按订定本契约或续保时,依要保人的危险程
    度及每一被保险人的职业、职务,其金额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计算,其保险效力终止,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
    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11条要保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于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
    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残废程度时,本公司
    给付各该项残废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废项目属于
    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废保险金,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
    司对于危险的估计者。
    第15条本公司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原因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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