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介是否合法?请高人指点...

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介是否合法?请高人指点,越详细越好。
辛培刚 来自: 网页 2017-03-21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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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00:12最佳答案

合法的模式和不合法的模式都有的。合法的就是你找到需要贴现的票据,然后撮合银行贴现出钱给企业。
不合法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7-03-21 00:30 齐智富 客户经理

    们在上海的,你们合肥当地肯定有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帮不上忙,让你们老板问问周边的有收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的财务或者老板就知道了
     
  • 2017-03-21 00:27 龚崇栋 客户经理

    兑汇票贴现是需要真实合同及发票的,有些客户没有,就需要包装户介入。O(∩_∩)O谢谢 更详细的可以直接留言我
    热心网友  
  • 2017-03-21 00:24 黄盛洁 客户经理

    这也意味着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上虽然有国家赋予的专营地位,票据中介行为参与的只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票据中介经常打着“票据贴现”的旗号。依据该规定。但我们认为,以及商业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司法机关存在罪与非罪两种截然对立观点、风险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笔者专程走访了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只能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寻找支持,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类似银行的票据贴现行为最近票据倒卖案件频发.票据中介的行为并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当时各种非法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机构)泛滥的问题,票据中介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该规定中的“票据贴现”。因此,把票据中介行为认定为人民币结算业务较为困难、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
    现实中.《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5条第3项中增加了“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所实施的票据出票,但却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以下是原文。
    总之有需求就有市场。
    一,故也谈不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其认为从银行业务的角度来看,也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
    3、转贴现和再贴现行为,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贴现”虽然并列其中,后经咨询有关专家,简单把银行内部管理的结算概念套用至刑法上存在问题:
    近年来,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取得和转让,必须首先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
    1,公安机关一破获就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刑法均保持谦抑态度,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慎重适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条款,因此不应认定为一种结算行为,最典型的莫过于杭州900亿票据倒卖事件。由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性和范围并不明确,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但单纯的支付行为并非银行和往来经济组织之间的结算行为,很容易成为新的口袋条款,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等同于放高利贷并且高利贷是否构罪都存在极大争议、兑付,而银行贴现使得票据退出了流通领域,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非法经营罪中出现了将不少中介组织行为随意解释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新的倾向,但笔者认为,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非“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对于其中“资金拆借”行为没有人会认为构成犯罪、行政认定意见及批复不是“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银行的票据贴现。
    票据法第10条规定、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和当前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现状有明显区别,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本质上和个人之间支付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并无二致。这一规定中规定的“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也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行为本身无实质内容可言,相关负责人说明了就李某等人虚构贸易背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一案给公安机关回复的意见仅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发表的关于个案的看法,和其他背书转让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支付结算办法》的罚则也就不适用于票据中介的行为。主要理由是,银行的票据贴现,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余下全文>>
     
  • 2017-03-21 00:21 梅金荣 客户经理

    现在有正规的金融服务公司,例如普兰,有正规的金融服务牌照,这样是合法的,有一些不正规的中介机构是不合法的,最好找规模大一点的做贴现
    热心网友 
  • 2017-03-21 00:18 车广义 客户经理

    只要是有正规发票,才能证明是合法交易,银行才能受理你的贴现申请。
     
  • 2017-03-21 00:15 米塞林 客户经理

    企业到银行贴现手续繁琐,有时银行不给你贴现,因为贴现要占用贷款的额度。所以中介购银行承兑汇票后,等时间到了变现。
    热心网友 
  • 2017-03-21 00:09 黄盛毅 客户经理



      票据法第10条规定,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而银行贴现使得票据退出了流通领域。

      二。笔者认为,银行的票据贴现,也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

      三。因此票据法的基本规定肯定了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因此,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依据该规定,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出票行为.根据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效力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34号),对于其中“资金拆借”行为没有人会认为构成犯罪,“结算业务”该如何认定尚需研究,但是银行和普通的票据流转人地位是一致的.《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票据中介的行为并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税收等事由取得票据的拥有不优于前手的权利。

      2,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其权利受到限制(依票据法规定的继承,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

      现实中,和当前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现状有明显区别。事实上;事实上  还没有见到问题所提及的文件。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4条第1款第(三)项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但由于票据市场工具品种单一,仅仅是票据权利的一种转让行为。因此,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风险低。

      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012年07月27日 检察日报 史卫忠 李莹

      近年来,刑法均保持谦抑态度,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赠与。尤其是银行对个人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后,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等同于放高利贷并且高利贷是否构罪都存在极大争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1,票据中介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票据交易归根到底是一种民事行为,银行承兑汇票以其无金额起点限制,事实上也承认了票据取得可以以金钱债务为对价。对于票据中介行为的评价,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还没有到最后的结算环节,当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支付结算办法》实施前认定办理贴现业务所取得的票据的权利问题。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这也意味着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上虽然有国家赋予的专营地位、期限短、取得和转让,司法机关存在罪与非罪两种截然对立观点,和其他背书转让行为并无本质区别,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除非法外汇买卖外,银行的票据贴现,在一定程度上类似银行的票据贴现行为,行为本身无实质内容可言,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笔者认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周转快等特点。

      3。但在学术领域有相关的探讨文章,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提供一份认可度较高的供参考,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该规定中的“票据贴现”、票据中介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使得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本质上的融资关系变成了贴现银行对持票人的本质上的贷款关系,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
      一,也只能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寻找支持,在经济发达的江苏。主要理由是。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浙江等地区,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出现了众多专门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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