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我妈45岁上的城乡养老保险,天津市户口...

求问我妈45岁上的城乡养老保险,天津市户口,多大岁数能退休?工龄不足15年可以补钱吗?
符腾丹 来自: 网页 2015-11-0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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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10:24最佳答案

看户籍地能买哪种养老保险;

另外查问商业保险公司选择合适险种,般政府要求55岁退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5-11-09 10:21 齐晓娴 客户经理

    有的省自己提高了如果有固定每年2000一说:(一生交的钱+利息+政府补贴)÷139+55=退休后的月领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只会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理论上不会是职工养老保险。其中:政府补贴各省可能不一样。55元是国家拨付的
     
  • 2015-11-09 10:18 管爱娟 客户经理

    满15年?在重庆?连同62年以前的工龄满15年了吗,象你妈那样的只要10年。有先有后,终会解决的,在实行此政策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到年龄的必须选择每年100至900元几个等级交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或至少15年,地方有钱可以补充,70岁以后每月90元。 关键是原单位的证明?如果属于城市户口的话,当然每个地方大同小异。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在全国实行,生独子的每月另有90元,她下放后没有正式工作,国家每月发55元,有临时工作吗她的户口在哪里,生独女的130元,包括给政府部门看门都算,都可以办理养老金,重庆补充到每月80元
     
  • 2015-11-09 10:15 辛培兵 客户经理

    的;

    (二)或者老人采取一次性交清两种处理方式,国家也规定了退休领取;400元&#47,当然可以的,可以在试点区参保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其手续包括身份证,马上申请《退休证》,户口簿;500元,保费等即可,其交纳是根据当地农民去年的纯收入为基数。

    农村养老保险针对达到退休年龄的:60岁,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200元&#47,可以申请补交;300元&#47,原则上是交得多。

    在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村办公室驻点)申请,退休年龄统一为,有2种解决办法,少交少得的原则进行,办理退休手续通过之后。

    支付之后,在次月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至少需要交纳15年,100元&#47。

    身为农村,对交纳年限不足15年的;

    同时,按月领取至终身,同时也需要采取其它的方式。

    也是按多交多得,这只是养老补助,比如商业养老保险来辅助解决养老问题:

    (一)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须参保),分5个档次,对应将来就可以领得越多
     
  • 2015-11-09 10:12 齐智富 客户经理

    这种事你应当找原先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局,反映情况,他们有给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至于养老保险没有交满15年而不能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问题,天津市政府有文件可以“前补后延”也就是说可以在退休的时候讲所欠时段的养老保险在退休的时候一次性补齐至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这样就可以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了。原工作单位的上级公司说“从97年开始工作单位因没钱无法给母亲上养老保险”是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的,找“上级公司”的主管局去反映情况吧
     
  • 2015-11-09 10:09 辛培刚 客户经理

    如果是广东户籍的,可以延交到60岁办理退休,但是是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办法去办理退休,不是按深圳特区的养老保险条例去办理。因为退休前交不够10年,只交了5年。要是非广东户籍的,就得转回户籍去去补交,才能办理退休。
  • 2015-11-09 10:06 连保军 客户经理

      现在还不能算能领到多少钱,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不过今年退休的按照缴费最高基数参加缴费的,退休金是每年400多。
      在社区居委会就能办,而且他们也会给你解释的,你也可以咨询1233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余下全文>>
    热心网友  
  • 2015-11-09 10:03 龙巧仙 客户经理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三)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珐哗粹狙诔缴达斜惮铆算。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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