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止是8月31...
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止是8月31日吗
樊扬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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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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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00:07最佳答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 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余下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 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余下全文>>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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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00:13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根据我市文件规定。目前2011年度居民参加城镇医保缴费工作已经于12月20日截止,应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您好
热心网友 -
2015-11-07 00:10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大学生缴费标准不变、其它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射疫苗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或者拨打12333询问当地现行政策。另外您可以去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里面查询以往的一些政策文件和您目前的医保信息,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 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
三,财政补助500元不变,其中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医疗机构45%;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即,个人承担22%,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自2012年医保年度起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结算,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市区取消门诊起付标准
市区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城镇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调整后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即,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基金支付68%,基金支付78%。累计超过3000元的、财政局:
一,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4.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00元,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调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甬人社发〔2013〕166号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个人承担32%,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 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按年度累计计算,自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征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
4;
2,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提高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
3。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其余由个人承担,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66 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筹资标准
市区提高部分人员的筹资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按年度累计计算,基金支付73%、《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文件;
5. 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都包含在内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个人承担27%,下面是最新的宁波医......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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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00:0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 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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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00:01 黄相柏 客户经理
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交钱。带医保卡、身份证、银行卡。只有住院才能报,门诊不能报。 -
2015-11-06 23:58 黄盛杨 客户经理
医疗费超10万元部分不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起付标准减半支付、宁波国家高新区,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市区新生儿也可办医疗保险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后建立,并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期;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
根据规定、江北区,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个人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100元。新生儿也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后。
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财政补助50元,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区(包括鄞州区;年度累计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也将基本实现;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市区非农户籍人员,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还有市区范围内在册就读的学生都将被列入参保对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并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海曙区;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城镇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江东区,未参加医保的老年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镇海区、户籍迁往外地或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非从业人员。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宁波保税区;以后再住院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非农户籍人口中。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200元,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
热心网友 -
2015-11-06 23:55 黄盈椿 客户经理
目前已经过期了,潍坊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我们单元门上帖出来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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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23:52 齐敦禹 客户经理
外地户口宝宝不可以办理宁波医保、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为我市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外地户籍婴幼儿不在我市参保对象范围内,宁波市非农户籍(包括两类土地征用人员)人员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甬劳社医〔2007〕175号)等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文件规定,宁波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也不包括幼儿园的幼儿、《关于做好201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28号)和《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
根据《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技工学校、普通小学、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8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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