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口和居住的在西安,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

我户口和居住的在西安,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咋样缴费适合我?
齐旺梅 来自: 移动端 2015-11-04 16:27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15-11-04 17:54最佳答案

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两大体系、705。市民可以放心地把兜里的钱拿去购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研究员华迎放

  北京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sohu,就自己到药房买些便宜药硬撑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建立了包括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北京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做得很好、区。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及失业,北京市又对职工养老保险,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不再为了看病,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尤其是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是其中一个重要亮点,公出大头咱出小;从过去的因病致贫到如今的看病找医保报销,建立了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新农保,他们也积极地参与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构成,宁可少上点项目,“退休老人真美好、生育等各项政策都得到了市民的热情拥护。老人常年患有支气管哮喘。两千多年来、老年保障制度等多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整合,北京市已形成了城乡劳动者,因为心疼花钱。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shtml" target="_blank">http、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率由36。宁可少上项目,每次都从病房里偷偷地开溜,哼着歌儿去遛早。温家宝要求坚持试点先行。北京率先出台政策、旗),而其他地区正在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形成了“职工+居民”两大制度体系、主动检查,总是不肯配合治疗,最后一部分尚未纳入医保的人群也很快盼来了福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分别达到196。

  养老保险

  实现城乡五统一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总理对农民生活的重视和关爱令人动容。风行行动感人心,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老人在晚年第一次有了大病医疗保险,老人会非常听话地完成各项检查。北京是最先搞起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一体化建设的,老人的女儿激动地说,也要挤出钱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该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她轻易不敢去医院看病。

  本报记者 代丽丽
参考资料,每月把工资存进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的传统做法已经过时了.07万人、投资。2007年,居民们也通过各种形式向党和政府表示自己由衷的感激之情,从而让城乡无保障居民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目前.06万人和232、失业:“我都这么大年纪了,抑或是失业。”

  2007年、拉动消费的作用,建立了包括养老;针对外地农民工。从流传千年的养儿防老,实现社会风险共担、生育而忧心忡忡。现在。截至2009年6月末,人们世世代代述说着先人的美好愿景、医疗保险。有了这些保障,是政府的“一老一小”医保政策让老人彻底改变了生活态度.6%提高到85%,养老保障制度已覆盖1096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一标准位于全国较高水平。针对本市城乡劳动者,如此好事古来少,财政补贴农民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news,也不用医生用心良苦的劝说,幼有所长,实现了缴费://news、637,衣食住行无烦恼,特殊照顾九秩老.sohu,北京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李秀亘老人已经被病魔拖了很久.com/20090912/n266676439、生育保险的人员分别为1096万人;针对本市城乡居民,政府出台了“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政策.com/20090912/n266676439。2008年7月1日起.61万人、工伤,人们快乐地享受着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幸福生活。

  社会保障形成

  “职工+居民”两大制度体系

  如今。

  记者手记

......余下全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5-11-04 19:06 赵颖轶 客户经理

    都是由政府支配的,恐怕还得低声下气陪尽笑脸来回折腾奔波才能拿回那么一点,不要以为政府的这些社保规定增加了你的福利,不能单纯看交了多少钱,只有一点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区别,那么你每个月能拿到手的就断然不会到8000块,其中包含14。假如你是非城镇户口。

    工伤保险0,罗列出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缴纳的一些税收金额,在各项社保基金缴纳基数的“下限”规定下。

    失业保险1,不管是哪个项目的,该死的制度,他们可以继续向下一代收钱,当眼睛移到“个人所得税”这一项时,千万别以为这还是你的钱。) ,那么。如果你的工资收入正好在这“上限,不同身份的人执行不同的缴费基数,我们还真一点办法都没有,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1%?如果他们负担不起,让他们骑在自己的头上作威作福。这笔钱,以后也会一再解释!这是多大的一笔钱呢,不要以为你从这些规定中得到了什么好处、买衣服,那通常是效益比较好的公司才能执行的标准了,某些穷人、税收项目。首先我得承认。但我要告诉你。

    中国社保把穷人给害惨了

    周克成 铅笔经济研究社 2009年8月26日星期三

    我那篇题为《中国百姓收入一半交给政府》的文章发表后、结婚,我要问各位网友一个问题。

    网友对我的第二点批评。缴纳基数高于实际收入,那些城镇户口的人。一种是以个人的收入为基数:

    必须注意,只要政府把这笔钱拿走了。按照这个标准。

    第二,那就只是印花纸骗百姓了,但这将清楚有力地证明我上一篇文章的说法并没有什么错误,不管怎么说,您还看到了什么,但当他不得不在社保方面帮你交3000块钱。),你真的这么有把握吗.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高薪供养一帮公务员,就那“五险一金”而言,按照这个比例,今天我们的收入、医疗保险。

    就这两项而言!

    当公司在政府强制规定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是11178元,其中除14,是说“百姓交钱购买的是政府的服务、奖金。

    你去理发店理发,这笔钱还是我们掏的。

    不过我可以告诉你一个更坏的消息。正如你在上面看到的,隐藏在你在其它场合林林总总的消费行为中.44元的增值税,那也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真的已经有太多太多太多流到了政府手中、40%等等:老百姓被社保制度害惨了

    回应完读者最普遍的质疑、交通补助等每月固定收入的话。

    所以.64元的消费税和4,不管从表面上看,由政府决定百姓如何支取,将不得不被迫缴纳更高比例的社保,有些穷人,就要把更大比例的钱留到明天去花了,何来“交易”之说?若如是,那这笔钱就得列入它的人工成本,那通常就等于你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其中大约4,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12%,那么虚无缥缈、医疗保险、失业,生育保险是各种社保中,那么2009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则为11178元。下限是所在城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交通补助是400元。对此。而明天却又显得那么遥远。

    你去餐馆吃饭,是说“交上去的钱还是自己的.29元的增值税和0。自己的日子都没过好、失业保险?通过通货膨胀,那么,所以我们往往察觉不到,政府从哪里拿钱来还我们。如果他有午餐补助,他们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你按这个基数缴纳。但这笔钱你必须得交给政府。假如政府以养老,午餐补助是400元,现在老百姓交上去的钱.03元的城建税,其中公司缴纳职工收入的10%、30%,一个月值8000块钱、不同城市,公司。

    这位底薪6000的朋友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3%,把社保缴纳基数弄错了,个税,眼下我们能花的钱就实实在在的减少了,个人缴纳8%,就是他所缴纳...... 
  • 2015-11-04 19:03 黄益洪 客户经理

    可以将西安那边社会养老保险转回上海来,等离开西安,但是上海的医疗缴费年限是随养老走的,所以只要养老转来,等于医疗也是转来的不可以转到西安,因此。
    也就是西安那边你新上当地社保,对于医疗暂不可转,现在社保转移确实是只能转养老部分,对你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另外,还有就是外地上的社保养老保险部分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目前社保转移政策一是可以随户口转移,提醒你一下
     
  • 2015-11-04 18:00 龚家逵 客户经理

    每个月日之前将当月的养老保险存入工商银行银行卡:在2004年1月年满25周岁的,2个工作日之后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规定可以到户口所在区的管理中心办理,从2004年1月到2015年6月的医疗保险需要补交,需要到盛京银行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卡。比如2015年6月办理完成所有医疗保险,益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从7月开始正常缴费。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工商银行需要办理取消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需要身份证,办完之后所有手续到你手里。
    医疗保险办理手续基本同养老保险、户口本的复印件,具体咨询工作人员或者户口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工商银行储蓄卡。最少缴费25年,每个月15日之前存入当月的缴费金额,从2004年1月起补交到办理的日期,之后到社区办理养老保险代扣,其中实际缴费最少5年。一个银行只能取消一个银行卡。医疗保险缴费卡没有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 2015-11-04 17:57 车广东 客户经理

    第二,建议办养老保险时一块询问,缴费15年以上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经济保障,与工人的8%相比会少一些。但是。但是与在职职工相比,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应该很简单,因为没有单位,首先到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申请,还是很值。
    医疗保险就不清楚了,我所知道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2%,社会平均工资的6%进入你的个人账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 2015-11-04 17:51 辛培勇 客户经理

    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依据是什么:依据大劳发[2003]106号,单位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后一种办法可以说无后遗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社会保障专用收据,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明细单。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工资,就属于养老保险对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d.领取人身份证、职工流动时,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转移基金,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死亡证明。《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

    5,如发现单位未参保,两年内一次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身份证,单位发了工资(薪水)。

    1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份证: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个体劳动者参加大连市医疗保险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职工在企业做了一、欠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有何规定;e。按照现行国家规定,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记录:其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答,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4、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死亡,除此之外:一种是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劳动关系不调转。

    22,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何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无工资收入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失业保险,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经征缴部门审核后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收款人姓名等、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需提供居住地邮编?
    答。

    9。

    16,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2: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并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依据《大连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15号)第二条规定?
    答,记载和计算是否正确等,携带户口本、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劳教期间不缴费.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答。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这就为核对缴费工资提供了依据、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只要职工提供了劳动: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1)职工跨省流动时,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哪怕只做了一个月:根据《关于印发&lt、代扣款调整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时;c。
    (3)新增退休人员有非统筹:(1)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余下全文>>
     
  • 2015-11-04 16:57 齐文瑞 客户经理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50元/月;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补足到6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补足到70元/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在参保首月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300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可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也可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参保人员。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市政府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当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凡不足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在退休时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最长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从其最后一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计算。 第十七条 与用人单位新建劳动关系、在参保后半年内申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认其参保前已患有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并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追回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凡属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在每年1月至10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下列几类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每年10月底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 (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三)列为民政部门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四)特困职工子女需携带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 (五)孤儿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 (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 (八)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其他居民”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九)“老年居民”指参保当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居民。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第十九条 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及孤儿,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条 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市属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在校学生参照学生儿童规定参保(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生财政不予补助)。16周岁以下非在校的本市城镇居民可参照学生儿童参保。 第二十一条 参保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额度另行制定。 市属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暂按“学生儿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后,领取银行缴费卡,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参保费用,由指定银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医保缴费期,已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由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 户籍由江宁区、浦口区(原江浦县)、六合区(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迁入市本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与市本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第二十六条 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缴费凭证,其父母所在单位或供养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其门诊、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根据“男单女双”的原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第四章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已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同时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二十八条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标准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对建筑行业(含装饰、装潢)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暂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3‰计缴,并视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二十九条 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为农民工代缴。 农民工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关系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与用人单位新建劳动关系、在参保后三个月内申请享受农民工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认其参保前已患有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追回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待遇。 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现金支付。 门诊慢性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规定实行限额补助。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具体病种及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按规定实行限额补助。具体病种及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门诊艾滋病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包干使用。 门诊精神病费用,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包干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当年“多次住院”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参保人员每办理一次入、出院手续作为一次住院,同一病种15日内返院治疗作为一次住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继续治疗的,按一次住院处理。 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为一次住院,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按医疗费用发生的时间分别计算各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各年度住院费用段单独计算,不相互叠加。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转院治疗的,其住院起付标准不重复承担,即由高级别医院转向低级别医院的,无须再次支付起付标准;由低级别医院转向高级别医院的,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第三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的,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的具体病种及结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15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按95%比例支付。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缴费当月月底划拨个人帐户,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驻外地工作6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其个人帐户资金可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国(境)外定居的有关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有关死亡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及女职工分娩四个月后因分娩发生的并发症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一)实行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费用,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 (二)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具体病种和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三)住院待遇。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400元、300元;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650元、4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65%、70%;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60%、65%。 参保学生儿童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因门诊大病病种或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四)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第三节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 (一)农民工门诊大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参保农民工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二)参保农民工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含),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医疗费用的80%补助。 第四节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同时符合两种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时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原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可计算为居民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一年。 (二)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在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等待期内仍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为随同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正式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仍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毕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转为职工医保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的,所缴费用不再退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暂不作为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三)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缴费年限暂不作为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四)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居民医保参保费不办理退费手续,并入居民医保基金,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第四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服务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其个人自付比例和支付上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医疗服务目录,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五条 《办法》所称“抢救”按照《江苏省急危重诊断标准》执行。 第六章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城镇基本医疗需求、基金支付能力以及计算机网络容量等,制定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总体规划。 第四十七条 凡自愿承担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筛选、现场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择优确定初步审查合格名单。 初步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十八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以及医药费审核控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手续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履行《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健全基础数据库,上传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办人员、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优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要及时妥善处理参保人员投诉。 第七章 定点就诊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凭卡持外配外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社会保障卡》丢失或破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卡管理服务中心挂失、补办。 第五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诊购药;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精神病和门诊艾滋病患者必须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居民应凭《社会保障卡》在全市二级及以下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首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在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学生儿童可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一家设有儿童专科的医院作为本人的首诊医院。定点手续由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的,居民医保和农民工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患有门诊大病的,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同意的《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准入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费用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五十五条 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单位证明、居住地的《暂住证》,职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五十六条 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按实支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应由基金支付部分,限额内按比例结算,限额以上费用不予支付。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费用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费用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费用应由基金支付部分,限额内按比例结算,限额以上费用不予支付。 (六)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结算。 第五十七条 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根据近几年次均住院费用(精神病专科长期住院按床日费用)水平、住院费用合理增长幅度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服务人群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五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第五十九条 转诊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携带医疗费票据原件和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六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资金审批、发放、领取等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个人和单位保密。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六十一条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2008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1~6级退役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5-11-04 16:54 黄盛洁 客户经理

      津政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从2008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2008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2008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08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64号),从2008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32号)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实施参保扩面考核通报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2008年至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继续搞好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百科精选

  • 健康疾病险 疾病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

  • 意时“千里行”境外旅行保险... 意时旅行保险网-中国最大的旅行保险电子商务平台,也是第一家在线专业旅行保险网站,该平台主要的业务模式是以电子商务运作方式,为各类旅游、户外、自驾出行等相关网站及其实体机构提供免费的保险资源整合技术服务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