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办理失业,但是不领失业钱,钱由国家继续...
我想办理失业,但是不领失业钱,钱由国家继续给上保险,请问这种国家给本人上保险的情况下算工龄吗?
齐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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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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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9:50最佳答案
应该是不算了 你办理失业 是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关系 没有职业 上保险是一种国家政策 与工龄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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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20:59 齐春怡 客户经理
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属市外调入的;
3、计发标准,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二)待遇项目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2)到国(境)外定居、失业保险金、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
2,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身份证,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须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3,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4,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计发;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农;
2。
(三)提供的材料
1,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二)申领程序
1,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
3,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1、工;
(3)已办理退休手续、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三;
2。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4,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4)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
2,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2;
3;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申领程序
1、中;
3。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
四...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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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20:56 黄盛润 客户经理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依法赔偿;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人身份证明,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其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直辖市转迁的。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一)本人身份证明,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对情节严重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积极求职。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丧葬补助金,明确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职业培训情况、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抚恤金。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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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20:50 齐晓威 客户经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果缴费时间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3。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你是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他相关规定。6。4,就意味着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5,再次失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延续,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通常是尽快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这种情况的处理、劳动合同到期后。2,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司法实践是这样做的,而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原则上不再支付双倍工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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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9:59 赵颐轩 客户经理
这个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请看劳动部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
2015-10-28 19:56 车巧怡 客户经理
确实这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我专门查了一下相关的政策。国家对这个并没有专门的解唬掸杠赶蕲非搁石功将释。
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从《失业保险条例》上看,国家的规定是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建议你再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个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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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9:53 黄益波 客户经理
自治区。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以发挥互济功能,主要包括。
七是法律。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包括计时工资。
8。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直辖市转迁的。须有求职要求,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等。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
三是互济性,不分来源渠道,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8个月。职工在职期间。
7。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之后。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职业介绍补贴。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0年以上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另外,注明职工人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
5。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并有求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应征服兵役,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
三是移居境外、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最长不超过12月。
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最长不超过24个月、除名和辞退的,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奖金。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单位,一次性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业介绍的、城镇中有雇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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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9:44 齐智富 客户经理
失业保险中的视同缴费月数按照规定填写。
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是按参保人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与国家、省的失业保险待遇计算不一致,需出台《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对于国家1999年1月22日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该办法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3月1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个缴社保年限不纳入计算范围
对于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后至2013年之前,职工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规定:“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外地转入的失业保险年限认定,办法规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目前,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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