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5年11月1日在中国人寿公...

您好!我于2005年11月1日在中国人寿公司办理了一份康宁健康险付带了一份住院险和意外伤害险。 08年不幸患了肾炎,因此住院治疗。病愈后保险公司理赔了部分费用,并收了我09年的各项保险费用。可是要交2010年的保险费用时,人寿芝罘区支公司发了一份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理由是肾功能不全原因待查。不允许我缴附带的住院险。业务员告诉说,因你曾经理赔过,不允许再交住院险。主险和意外伤害险可以继续交。 我认为这样做不合理,当初买保险就是买保障,为什么需要保障时却终止保险合同,现我的病已痊愈,我不明白08年我生病,09年让保而2010年却要终止合同。我认为这是霸王条款。盼望在百忙中能关注...[展开全部]
龙安康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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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保险公司是经营商业保险的企业,与投保人的交易行为受《保险法》、《合同法》的调整。如果您过去购买的附加住院保险的条款里有“保证续保”的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和您续签保险合同。如果没有这个约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续签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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