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
您好!《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3号)规定: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以保险公估名义或不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被认定为非法保险中介行为。但如果把保险标的当做是普通标的,一般的资产评估机构(在相关部门备案合法的机构)或其他个人(如专家顾问)进行的标的评估,事故的估损等行为也算是非法的保险中介行为么?
咨询此条怎么理解?
基于上述情况,如果经纪机构委托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如评估公司、专家顾问等)进行标的勘验,事故的估损等...[展开全部]
边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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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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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因此,保监会《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3号)中仅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以保险公估机构为名,或者不以保险公估机构为名,但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认定为从事非法商业保险中介业务活动,并未限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专家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感谢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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