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么多年来,个税调整基数多次,为何总...

您好,这么多年来,个税调整基数多次,为何总与保险代理人无关,我们只是要求跟全国一致2011.09.01————3500起步,多年来事实1334起征点,希望主管部门解答一下为何这么难?
齐星云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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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应缴纳的税金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缴纳每月佣金收入5.5%的营业税及附加,其起征点各地有所不同,大多为1000元左右;二是佣金收入的60%部分(佣金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营销员税收政策曾做过一次调整,当年5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营销员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40%,并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通知》下发后,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由于营销员的税负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两个部分,且大部分营销员的收入水平还不高,总体来说,营销员的税负依然较重。 保监会非常重视营销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关心营销员的税负和收入情况,经多次沟通协调促成国税总局下发了《通知》。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国家财税部门的沟通,全面客观反映营销员的税负情况,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更加有利的税收政策,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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