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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新规有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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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4-18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
 
    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
 
    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
 
    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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