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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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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9-15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贵州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近日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16个方面对相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悉,本次改革的范围为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个人账户存额 不能提前支取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延长退休 继续参保缴费


改革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省内流动 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5年标准: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江苏月人均养老金或增159.9元


江苏企退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增额为159.9元。有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人社厅目前还没接到人社部和财政部的具体调整文件,等一接到文件将立即制订江苏的上调方案。调整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加的养老金将会尽快补发。


南京预计人均增加172.84元


截至去年底,江苏企退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水平达2460元,比 十一五 末增长68%。如按照约6.5%的涨幅测算,江苏约600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人均月养老金的增额为159.9元,这意味着2016年江苏企业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有望达到2619.9元。不过这只是测算,至于具体怎么调,如何与缴费年限挂钩,江苏将结合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研究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批。


省会城市南京的企业退休人员已超过75万人,去年底南京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达2659元,位列全省第一,此次调整意味着南京预计人均增加172.84元。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是首次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一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记者了解到,去年下半年,江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原则,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 老人 ,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而本次调整,全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涉及多少人以及平均养老金水平,目前人社部门正在摸底中。

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江苏月人均养老金或增159.9元

发基本养老金有严格规定


养老金话题总是12333热线咨询的一个热点。诸如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为何各不相同,有几部分组成,是不是有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等等。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07年9月1日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计发。这其中,基础养老金怎么算,先要弄清几个概念:


一是参保人员某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即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二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三是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的算法是,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


据介绍,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退休年龄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的,计发月数分别为195、170、139。


江苏养老金计算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的。该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在实际计算时,还要按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24号文要求考虑最低缴费系数,即: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计发月数表执行。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主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40周岁为233个月、45周岁为216个月、50周岁为195个月、55周岁为170个月、60周岁为139个月、最低的为70周岁56个月。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另外,对199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以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3月25日讯,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是怎么样的呢?退休养老金上调、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一直都是大众关注的重点,下面就跟第一白银网一起来看看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吧!

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

各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退休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


01、上海市 (2013.12.27) 300 11 2936 沪人社养发[2013]58,60号


02、天津市(2014.02. ) 210 10 2295 不详


03、北京市(2014.03.07) 277 10 3050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04、陕西省(2014.03.05) 197 10 2126 陕人社厅发[2014]17号


05、广东省(2014.03.06) 206 10 2300 粤人社厅发[2014]51号


06、浙江省(2014.03.06) 240 2561 浙人社发[2014]45,46号


07、河北省(2014.03.10) 190 10 2106 冀人社发[2014]5号


08、贵州省(2014.03.10) 185 10 2954 黔人社厅发[2014]2号


09、青海省(2014.03.12) 236 10 2593 青人社发[2014]24


10、西藏区(2014.03.12) 302 3262 藏人社厅发[2014]31号(暂缺)


11、新疆区(2014.03.17) 215 2298 新人社发[2014]13号


12、山西省(2014.03.17) 195 2255 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13、江苏省(2014.03.18) 2027 苏人社发[2014]61号(暂缺)


14、重庆市(2014.03.18) 渝府发[2014]7号


15、辽宁省(2014.03.18) 辽人社发[2014]8号


16、四川省(2014.03.18) 川人社发[2014]11号


17、广西区(2014.03.18) 桂人社发[2014]13号


18、江西省(2014.03.20) 赣人社发[2014]12号


19、安徽省(2014.03.21) 皖人明电[2014]17号


20、甘肃省(2014.03.24) 2065 甘人社通[2014]110号


21、云南省(2014.03.24) 2000 云人社发[2014]42号


22、湖南省(2014.03.26) 1820 湘人社发[2014]21号


23、海南省(2014.04.01) 琼府[2014]13号


24、宁夏区(2014.04.04)宁人社发[2014]31号


25、吉林省(2014.04.09) 吉人社联字[2014]9号


26、河南省(2014.04.10) 176 1940 豫人 社养老 [2014] 号


27、福建省(2014.04.16) 200 闽政[2014]15、16号


28、湖北省(2014.04.24) 183 鄂人社发[2014]18号


29、内蒙区(2014.05.17) 191 2100 内人社发[2014]55号


30、山东省 (2014.05.28) 鲁人社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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