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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在施工现场不慎落入消防水池受伤后,住院费用由项目负责方先垫付,医保报销、伤残补助以及项目方补偿的基本工资共8万多元,处理过程都没用我操心。 日前,农民工朱学仁向记者说起工伤后的理赔情况,表示很满意。
而这样的处理结果正受益于吉林省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从吉林省人社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该省工伤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探索完善政策制度,深入探寻工伤保险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更多职工受益
吉林省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让更多职工从中受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7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吉林省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用人单位垫付费用 保障职工及时救治
为保证受伤职工不因救治费用问题影响伤害救治,吉林省规定,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这就保障了职工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医疗救治。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执行,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实践中,吉林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工伤职工个人负担,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待遇提高 停工留薪明确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国家规定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省规定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同时,考虑到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治疗的费用可能高于同级别工伤职工,规定在按照伤残级别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在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此外,吉林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有效避免争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凡是用人单位不能派人护理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被护理人支付护理费用。
按建设项目参保 缩短认定及支付时间
为进一步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吉林省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有三大特色: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实际,从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实行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办法,改变了过去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从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实行特殊的基准费率政策,规定按照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费;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时间。
2014年4月,小楠应聘入职本市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或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在实务工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在一些情形下,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相关政策知识。
一、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停止相关待遇。
2014年4月1日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因此,当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当然,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有时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先行告知,在劳动者明知后果仍然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再停止相关待遇。
二、其他可停止工伤待遇的情形。
一般来说,发生下列情况,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 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回原岗位工作。
此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工伤较轻的职工,经过治疗痊愈或恢复至可继续工作的状态,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停止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原福利待遇,转而发放正常工资。同样,若原需要护理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也不必继续进行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
职工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也规定: 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工伤职工的身体伤害比较严重也不能无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应该在病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即停止享受原停工留薪期相关待遇,转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湖南将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这项制度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实行年缴费制度,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特殊人群个人缴费将获得全额资助或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 。2017年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对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已实施整合的地区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维持原规定不变。
建立全省统一的单病种付费报销管理机制,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
为统一保障待遇,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差异性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建立全省统一的单病种付费报销管理机制,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按照分级诊疗的制度规范有序就医。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启动实施后,设置1年过渡期,按照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差异导致的个案问题。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兼顾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15%左右的比例,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问题。
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总额预付为补充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健全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建立新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
为统一医保目录,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适度从宽 的原则,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合并为新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
新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建立之前,继续执行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相关目录。
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村卫生室由乡镇医疗机构统筹管理。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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