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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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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7-15

2016年7月1日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待遇要提高了。2016社保年度基本+大病最高统筹限额由294120元提高到314410元;基本+补充+大病最高统筹限额由764712元提高到817466元。


调整后的医保特定病种范围扩大,新增加心、肺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医保调整后一级医院医保支付比例也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医院 住院的,医保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2%,个人自付由原来的10%调整为8%。调整后补充医保起付额降低,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为2800元。


而从7月1日起,中山参保人的医保缴费基数也作相应调整。按照有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由2450元调整为262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2400元调整为2600元。中山市2016~2017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65.5元/人/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8.2元/人/月,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262元/人/月。


灵活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直现行补贴标准为175.03元。灵活就业的范围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二、持《失业人员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对持《失业人员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4050 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050 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 4050 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或四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 范围包括: 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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