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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辞退高龄人员最新消息:辞退高龄人员的伤需要社保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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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10-02

西安30多名环卫工被辞退蹲路边无助哭泣 有人已扫地近20年


2016辞退高龄人员最新消息:"辞退高龄人员"的伤 需要社保制度变革来抚慰


在西安市丰庆路扫了19年马路的吴大妈,突然被告知被辞退了。西关街道办30名超过65岁的环卫工都被通知 别再来了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西安市容园林局回应说:主要考虑安全,因为他们已经不能参加社保了。8月7日,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只有60岁以下的人员才能参加社保,60岁以上的不能参保。


在很多人看来,西安市园林局的做法是寒冷的,是无情的,就这样将高龄环卫工辞退,他们该如何面对残缺的夕阳?站着这个角度来审视 辞退高龄人员 ,我们看到的是用工单位的寒冷。可是,有错的也不仅仅是用工单位,还有我们没有前行的社保制度。


社会上总有这样一种专属于老人的职业,青年人不愿意从事的行业,就成了老年人的舞台。愿意从事这些职业的老人,都有着一个共同点,他们都是没有各种社会保障的人员,忙碌了一辈子,辛苦了一辈子,因为身份不同,一直徘徊于社保制度之外。完全把他们没有保障的生活归咎于现在的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毕竟,这些没有社保的老人,他们的青春付出是过往的事情,这些单位只是承接了他们的 老年时代 。这个时候完全让他们承担责任,就是找错了主体。很多人到这样的单位当临时工的时候,都已经进入老年,有的甚至已经超过了60岁。他们的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


把所有责任都推给现在的用人单位,就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一些单位为了减少风险,就会拒绝老人再次就业,这对于没有社会保障的老人来说,无疑会是艰难生活的雪上加霜。不仅没有社会保障,而且连基本的生活都成了问题。


辞退高龄老人 的现象如果不能有效制止,就会在全国形成一种暗流,会有更多单位效仿。因为使用高龄老人会存在风险。如果生命流逝,健康受损,就会导致纠纷。由于他们一直就没有社会保障,这笔纠纷产生的费用,就需要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显然没有这样的能力。


按照目前的制度规定,年龄超过60岁的人是无法通过用工单位参加社保的。 辞退高龄老人 现象,给社会保障制度出了一道 漂亮的考题 。在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制度的今天,对于历史遗留的 没有社保的老人 ,我们该如何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夕阳?这需要社保制度的不断变革。


社保制度是不是能够包容这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承担社保的部门来说,他们也有顾虑,如果允许用工单位为60岁以上老人投保,明摆着是 赔本买卖 。可是,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知,社保不能只是 有利可图的生意 ,有的时候也应该是 赔本的买卖 。我们应该设计一个针对于60岁以上没有社保惠及人群的社保品种。


辞退高龄人员 的伤,需要社保制度变革来抚慰。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按10%比例缴费


调整后每月多缴19.3元


下月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将从每月4060元调整至4253元。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每月289.2元,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每月425.3元。与调整前对比,按6.8%比例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将多缴13.12元,按10%比例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将多缴19.3元。


10%比例缴费者


调整后医保卡内金额将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缴费比例为6.8%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按10%比例缴费的,可建立个人账户,并可用医保卡到药店消费,调整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缴费卡内,否则将影响其医保待遇。


入职两个月时,在下班途中被大货车撞伤致盲,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婚后既要抚养年幼的孩子又要照顾年迈的母亲,这一系列遭遇,使31岁的刘晓琴陷入困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年来她打了5场官司,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她不仅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还得到了相应的工伤待遇,使她的后续治疗、生活来源都有了保障。


为刘晓琴代理工伤索赔案件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表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主张工伤待遇,即受害人可得到双重赔偿。

下班途中受伤致盲23万元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2011年10月初,刘晓琴被一家建材公司聘用。同年11月30日晚上6点多,刘晓琴下班回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尾部相撞受伤致盲。事故发生后,她先后在6家医院住院治疗332天。


2012年4月18日,刘晓琴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晓琴39万元,车主老赵赔偿50万元,货车司机小苏负连带赔偿责任 。


刘晓琴及老赵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支付39万元,车主老赵赔偿40万元,货车司机小苏负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表示对本案其他事项再无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刘晓琴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电动车财产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万元。然而,在法院调解书上签字,就意味着她将有23万元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后,刘晓琴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不久,她被认定为工伤。一年后,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伤残三级。2014年3月6日,劳动部门认定刘晓琴为部分护理依赖;2014年8月26日,又认定同意她需配置盲杖、盲用手表、电子助视器、盲文写字板和笔,同意其配义齿。


拿到工伤等相关认定结论后,刘晓琴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裁决:保留她与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医疗费、到外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伙食补助、劳动能力鉴定、残疾辅助器具等工伤待遇23.4万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建材公司按月向刘晓琴支付伤残津贴2240元,并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适时调整,若其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补足差额。刘晓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若她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公司补足差额;刘晓琴从2014年4月起,每月获得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提起诉讼法院核减侵权赔偿后计算补偿


刘晓琴对裁决不服,于2014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在后续治疗中,刘晓琴于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4月1日前,在医院安装助视器、治疗等支付工伤医疗费用6.2万元,期间公司预付其2.5万元相关费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建材公司未给刘晓琴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认为,刘晓琴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因单位未给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刘晓琴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刘晓琴已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其赔偿中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住宿费、交通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部分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属于性质相同和重复的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上述性质相同和重复的项目,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分别核减后再予以补偿。


此外,刘晓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中级法院审理中,其获得的数额比一审法院判决少了10万元,因是调解结案,所以法院认为少的那部分应视为刘晓琴自愿放弃,不应就此部分再向建材公司主张权利。


随后,法院判决:1、保留刘晓琴与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2、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合计37万元 ;3、从2014年11月1日起,单位按月向刘晓琴支付伤残津贴2700余元,并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适时调整,其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4、从2014年4月起,单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向刘晓琴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当上述生活护理费累计总额高于21.63万元时,再由单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驳回刘晓琴其他诉讼请求。实际上一审该判决,把某些项目扣减,其中最大项生活护理费扣减了21.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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