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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 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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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11-27

李某系山东某包装有限公司锅炉操作工。2015年9月,公司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费发生争议,李某于2015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庭审时,公司辩称,因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未缴纳社保费,应驳回李某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同时,公司又让李某必须提交申请书,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该申请书载明:公司要求李某参加社会保险,李某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责任,由李某自己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公司以李某年龄大为由,口头通知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让李某放弃缴纳社保费,企图降低成本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为李某补缴了社保费,并支付了经济补偿。



本报西宁5月26日电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青海医保管理经办体制,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从今年7月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推开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意见》提出,按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准入条件、经办方式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商业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青海省人社厅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为了切实做好服务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家政服务业务技能,提升生活品质,实现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杨庙镇在文化站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课程,共100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特聘请了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长丰技校老师对我镇农民工进行培训,老师采用理论知识和实地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授课。学员们在下面认真地看、听、记,还不时地提一些家政服务中遇到的问题,纷纷记录注意事项,相互讨论如何服务客户,整个教室充满了深厚的学习交流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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